1.1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重庆市长寿区。
(2)项目规模:本项目拟采购金额为15.00万元(含税),实际结算以订单金额为准。
注:本次采购标的为采购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采购人向供应商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供应商不同意此条款,则供应商应书面告知采购人,并退出本项目的响应。
(3)协议有效期:
双方同意由卖方和/或供应商作为买方和/或采购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2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①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批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②买方就再次采购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③因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
④供货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⑤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①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批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②买方就再次采购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③因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
④供货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⑤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4)工作范围: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和案件代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内容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分包。
……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如下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序号 | 报价内容 | 最高响应限价 | 权重值 |
1 | 法律顾问服务 | 35000.00元人民币(含税)/年 | 70% |
2 | 案件代理服务 | 3000.00元人民币(含税)/件 | 30% |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1.3不允许联合体参加响应。
2.1.4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5供应商应为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单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
2.1.6供应商须在所属司法局完成2023年的年检,提供司法局出具的年检记录证明材料扫描件。
2.1.7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法律顾问服务或案件代理服务)业绩证明材料,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税)。
注: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关键页包括体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合同签订、签字盖章页,否则不予认可;合同中能体现合同金额的,以合同金额与合同签订
为准;如不能体现合同金额,以合同对应订单的累计金额与订单
为准。
2)该合同对应的其中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合同双方或其下属分公司名称一致,发票开具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评审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如需检查以上相关资料原件,则须在要求内提供。
2.1.8法律顾问: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拟派1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提供人员身份证扫描件、对应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及社保局出具由本单位缴纳的209月
至今的任意1个月份的社保证明材料。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3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3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3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产品资格要求:/。
2.4响应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的]:/。
2.5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软件著作权人等】资格要求:/。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20
12月2
17时00分至20
12月23日17时00分(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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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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