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大豆油脂厂地块土壤调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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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唐河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大豆油脂厂地块土壤调查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87,300.00元
最高限价:2873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项目实施地点:唐河县境内。
(2)采购内容:大豆油脂厂地块出让前期准备工作,邀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二阶段:钻井、挖土,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采样检测,进行数据评估与分析并出具报告。
(3)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历天
(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的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自行承诺);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开标时提供相关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日期);
(5)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需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成立月份以来的企业财务报表);
(6)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任意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新成立企业不足2个月的自成立当月起计算);
(7)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8)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唐河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唐财购18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投标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的,无需再提交上述(5)、(6)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投标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证明材料将随公告一并公示。……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20
12月23日 至 20
12月2
,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注册后查看 | 唐河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大豆油脂厂地块土壤调查项目第一标段 | 287300 | 287300 |
(2)采购内容:大豆油脂厂地块出让前期准备工作,邀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二阶段:钻井、挖土,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采样检测,进行数据评估与分析并出具报告。
(3)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自行承诺);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开标时提供相关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日期);
(5)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需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成立月份以来的企业财务报表);
(6)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任意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新成立企业不足2个月的自成立当月起计算);
(7)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8)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唐河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唐财购18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投标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的,无需再提交上述(5)、(6)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投标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证明材料将随公告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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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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