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背景
为了充分提高酒泉市公安交警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交通事故预防、突发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及其它重要交通事件的应急、管理、预防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发挥支队指挥中心对交通事件统一指挥调度的功能。亟需形成具有综合作战能力的智能交通系统,系统建成后对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能力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1 提升酒泉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能力的必要性分析据统计备案的数据,酒泉市2021年-2023年(截至 10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130起,国省干道交通事故360起。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等;国省干道上发生事故最主要原因是跟车过近、强超强会等。高速公路因以上事故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伤亡性远大于国省干道。为此建立酒泉防疲劳驾驶体系势在必行,通过分析项目建设的需求,预计建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减少国道干道交通安全隐患和提高全市区公众的安全意识。
1.1.2 提升酒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交通事故已是全国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近年,酒泉市也频繁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如“玉门327事故5人死亡”、“金塔县429事故7死11伤”等。惨重的交通事故后果引起国家对交通安全状况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交通安全预防工作中。通过数据化、智能化的手段,建设道路安全预警设施、增加平台安全预警功能等措施,提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通过交通管理科学决策,提升交通警务效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二次事故,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1.1.3 提升酒泉市道路交通管理决策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酒泉目前已建设部分的前端物联感知设备,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交通管理提供部分视频、数据等交通决策的信息支撑,但未能实现全路段甚至全域的交通管理感知支撑。在充分利旧的情况下,对现有的物联感知进行补盲、对应用平台进行整合及升级,充分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设织密外场监测设备,整合视频监控、电警、卡口、诱导、信号、警员、警车、警情等分散数据,将各类信息、数据汇总挖掘,同时结合互联网拥堵上报、公众反馈等方式,全面收集实时热点路况,扩充情报获取的广度、深度和精度。交通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实现情报信息的多渠道汇聚,为交通管理决策带来更加有效地支持,也是提升道路交通管理能力的核心要素。
1.1.4 打破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不统一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智能交通建设和业务应用系统广泛应用,交警各大队也逐步利用信息化应用高效提升交通管理工作,但由于各平台的建设互不兼容,造成平台之间无法满足统一作战,沟通成本、使用成本的增加,工作效率提升感知不强。为此以合成一体化作战平台为抓手,在日常情况下,实现全市道路运行态势可视、可测、可控,在突发事件情况下,能够通过系统及时生成预案,提高处置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各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灾害的效率,减少突发事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为交通管理工作由人力密集型、数量规模型向科技密集型、质量效能型的转变和跨越提供技术支撑。
1.2 采购预估金额1950.00万元(含税),税率13%。
1.3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付地点及交付期具体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付地点 |
质保期 |
1 |
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20 |
/ |
/ |
甘肃省酒泉市 |
三年。从项目验收合格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
……
1.4规定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5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为1725.66万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2.1.5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2.1.6投标人提供安全保密承诺书,承诺服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投标人的安全保密义务,承诺服务期间不泄露甲方各项业务信息数据、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甲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活动,(以承诺书为准)。
2.2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以承诺函及第(6)(7)(8)项网站查询截图为准。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二: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开展采购评审过程中,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标书特征码对比结果,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2)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3)造价软件加密锁一致;
(4)标书上传MAC地址一致;
(5)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一致: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4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等)资格要求:/。
2.5评价检测:/。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20
12月1
8时00分至20
12月23日18时00分(北京
,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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