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份额 |
预估金额-不含税 (万元) |
预估金额-含税 (万元) |
服务地点 |
2025-202 |
份额1 |
113.207547 |
120.00 |
深圳市 |
份额2 |
56.603774 |
60.00 |
||
份额3 |
37.735849 |
40.00 |
||
合计 |
207.54717 |
220.00 |
备注:
1)预估金额-含税:按增值税税率6%计算得出。
……
(1)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
(2)服务: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
12月3
止。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标的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公司运营中的专项法律支撑、重大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控、发送律师函等服务。
(2)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分为3个份额,其中份额1为113.207547万元(不含税),份额2为56.603774万元(不含税),份额3为37.735849万元(不含税)。如在询比文件获取截止前已获取询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前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或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不足4家的,则该项目采购失败。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供应商响应下浮费率必须大于或等于零,如下浮费率超过允许浮动范围或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2.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询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
2.1.3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近3年(2021年12月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企业法律顾问及诉讼(仲裁)案件代理项目的相关经验。
备注:
(1)业绩按合同签订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工程/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响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4项目团队要求:
(1)本项目须至少配备4名项目团队成员,其中至少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3名团队成员。
(2)项目负责人须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须具备10年或以上执业经验,执业经验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算,应提供有效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的执业机构须是供应商,执业证类别须是专职律师。
(3)至少配备3名团队成员,须具备3年或以上执业经验,执业经验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算,应提供有效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的执业机构须是供应商,执业证类别须是专职律师。
(4)须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的人员列表、社保证明、律师执业证扫描件、项目负责人的合伙人证明等材料。须提供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07月0
以后缴纳的任一
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
(5)供应商须承诺项目执行期间,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更换项目团队成员。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备注:如法人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其法人。
2.1.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8)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4.1询比文件获取:20
12月1
00时00分至20
12月1
2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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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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