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万华禾香集团IPO前法务尽调和财务尽调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1680000.00元
最高限价:1680000.00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1 |
信国资(公开招标)2024-043号-1 |
万华禾香集团IPO前法务尽调和财务尽调项目(1包) |
700000.00 |
700000.00 |
2 |
信国资(公开招标)2024-043号-2 |
万华禾香集团IPO前法务尽调和财务尽调项目(2包) |
980000.00 |
980000.00 |
5、采购需求:
5.1本项目分为2个包段:
1包:接受信阳鼎信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森工”)及信阳国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国信”)的委托,就万华禾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本次法律尽职调查期间为2022年1月至20
6月3
,代表鼎信森工及信阳国信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开展尽调,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历史沿革、治理情况、资产情况等;与目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协助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梳理排查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重大风险点,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未决诉讼等事项;协助审阅与上市所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相关声明与承诺;分析目标公司的上市前景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
2包:接受信阳鼎信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森工”)及信阳国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国信”)的委托,对万华禾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调查期间为2022年1月至20
6月3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目标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分析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包括是否存在使用范围受限资产及是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调查目标公司负债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分析评价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调查目标公司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梳理排查目标公司财务方面的重大风险点;分析标的公司的上市前景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
5.3服务期限:自入场调查开始后2历天内提交报告。
5.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采购人要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调查报告出具完毕止。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的情形。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1包的特定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应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1.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律师执业证书。
3.1.3.本项目适用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3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默认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投标人)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段的采购活动。
3.1.5.本包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项目2包的特定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
3.2.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3.2.3.本项目适用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3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默认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投标人)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3.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段的采购活动。
3.2.5.本包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20
12 月 12 日00时00分至20
12 月1
23时59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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