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福州三中食堂油污过滤、净化装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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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JGC******** 项目名称:福州三中食堂油污过滤、净化装置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9.********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允许进口数量品目号预算合同包预算投标保证金所属行业11-1福州三中食堂油污过滤、净化装置采购项目否1项****************工业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函;(2)资格证明文件;法定条件: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声明;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书面声明;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特定条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合同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投标无效): ①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②监狱企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投标(响应)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详见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3)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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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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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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