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招标项目名称:南联20集中采购燃油普通升降食品车项目
1.2 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招标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序号 |
采购内容 |
参数要求 |
采购单位 |
预估采购数量 (单位:辆) |
单价限价(含税) (单位:元,人民币) |
合计 |
1 |
燃油普通升降食品车 |
参考第四章用户需求 |
新疆 |
2 |
1099999.63 |
2199999.26 |
沈阳 |
1 |
1099999.63 |
1099999.63 |
|||
黑龙江 |
1 |
1099999.63 |
1099999.63 |
|||
合计 |
4399998.52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包含税费外,运输费,设备安装费,旧设备拆除费、保险费等为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确保甲方因购买本合同设备无须再支付任何费用。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次采购招标人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1】年的框架合同,采购金额和数量为未来【1】年预估数据:内燃式冷藏航空升降食品车【4】台,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安装调试并送货至南联各分子公司指定地点。采购人有权在合同单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对其余的采购数量进行增减,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限
序号 |
交货内容 |
交货地点 |
交货 |
1 |
燃油普通升降食品车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交货完毕。 |
2 |
燃油普通升降食品车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交货完毕。 |
3 |
燃油普通升降食品车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交货完毕。 |
1.6.1 详细配送地址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邮编 |
收货地址 |
1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110000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90号177栋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2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150079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南联黑龙江分公司 |
3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830016 |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1341号 广州南联航食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招标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1.9 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投标,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投标。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 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投标人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发现投标人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5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2.7 递交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购标、递标、开标解密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中第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8 投标人须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注意:须提供制造厂家的证明材料,要求能够充分证明其具有合法生产权利及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购标的物相关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或生产场地照片等))
2.9 投标人所投型号的航空食品车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且须在民航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安全靠机系统检测的公示并需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注意:需提供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专用设备列表 (caac.gov.cn)的公示截图以及安全靠机系统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2.10 供应商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或2023年12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任一天)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或盖章后的纸质发票扫描件)及对应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完整查验截图。)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投标参与资格;招标人保留审查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原件的权利,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投标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招标文件:20
12月
至20
12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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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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