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南院)八道手动移液器等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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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DZB(ZX)******** 项目名称###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南院)八道手动移液器等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预算金额:12.********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采购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允许进口数量品目号预算采购包预算投标保证金11-1八道手动移液器是4把32********1-2电子单通道移液器是4把********-3电动移液器是10把********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人为经销商,投标货物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商务卷《标的说明一览表》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注册证书上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保持一致)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招标(采购)文件有不同要求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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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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