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2025年度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供油驳船(期租)运输服务(标段二)已批准服务,项目业主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税燃料油需通过具备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用户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本次招标计划运输量108万吨,计划分2个标段,标段1为3艘载重吨4000(±50)吨以上期租驳船,标段2为1艘载重吨6000(±50)吨以上的期租驳船。
2.2 招标范围:
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本项目预计执行总量约108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以实际执行量为准结算。本次招标计划分2个标段,标段1为4000(±50)吨以上期租驳船,拟授标3艘驳船;标段2为6000(±50)吨以上期租驳船,拟授标1艘驳船。因本项目按中标月租单价进行结算,不存在工作量分配情况。
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如下:
标段 |
航线 |
拟中标人数 |
载重吨位(吨) |
预估运量 (万吨) |
最高限价 万元/月(含9%税) |
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舟山—舟山、宁波 |
3 |
4000(±50)吨以上 |
72 |
80 |
2880 |
|
2 |
舟山—舟山、宁波 |
1 |
6000(±50)吨以上 |
36 |
100 |
1200 |
|
总计 |
4 |
108 |
4080 |
注:1、以上运量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和数量为准,预计运量和预估金额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依据,并不作为本项目的合同履行金额。若中标人为招标人在用船舶,须执行完上一合同后执行本次招标合同,如中标人拒绝执行上一合同要求直接履行本次中标合同,则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合同自动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标段一招标已完成,本次招标为标段二,在标段一中标的驳船不得参加本次标段二的投标。
3、各标段投标人每轮投标只限1艘驳船,若投标人有多艘驳船,可以参加招标人多轮投标。在2025年度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供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招标项目中已中标的驳船在本次期租标段二中不得继续参加评审。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若中标人提供的船舶为招标人提在用船舶,须执行完上一合同后方可执行本次招标合同,如中标人拒绝执行上一合同,要求直接履行本次中标合同,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次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中标人提供的船舶为招标人非在用船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可提前履约,中标签订合同后开始执行本次招标结果,履约终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
。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
2.4.1服务内容:
(1)负责将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保税燃料油(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加注作业和油品短驳业务。
(2)负责燃料油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燃料油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2.4.2服务标准:
必须确保提供运输服务船舶载重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供油计划在规定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中标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4.3计费依据:
按照自然月计费,执行中标价格***** 万元/月,不足整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3.1.2投标人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船舶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船舶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船舶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人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1.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1.4投标船舶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其所属航运公司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投标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互联网+政务栏查询截图。
3.1.5 供油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投标文件须提供拟投用船舶的白名单文件。
3.1.6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需通过舟山市海事部门对到港船舶质量控制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星级应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评定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
(不含发布当日),新造船(20
01月0
后建造完工)除外。
3.2信誉要求:
3.2.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查询截图);
查询网站:www.gsxt.gov.cn
3.2.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需提供查询截图);
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3.2.3非同一主体控股的不同企业(提供承诺);
3.2.4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
3.2.5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提供承诺);
3.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3年无征信不良记录,无违法记录(提供承诺)。
3.3财务要求:
3.3.1需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成立少于1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加盖公章的财务状况表;
3.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企业。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供油驳船(船名)近3年具有1个及以上保税船燃加注业绩,需要提供相应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国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相对人名录详见附件2。若2001月0
以后建造完工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船舶业绩没有要求。
3.5 设备要求:
3.5.1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以建造完工日期起算),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
3.5.2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
3.5.3对驳船证书的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附件1。
3.5.4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过去12个月内未因船舶安检问题被海事纳入黑名单。
3.6人员要求
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流水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
(不含发布当日)。
3.7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2)不接受母公司与子公司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11月2
至 20
12月3日17:00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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