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金额:人民币800万元(非财政资金、非政府采购项目)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组1、包组2):
1.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成立三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①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格式参照投标文件格式附件3-5)。
(5)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格式参照投标文件格式附件3-5)。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承诺声明,格式参照投标文件格式附件3-5)。
2. 投标人企业必须是非外资企业、非外资控股企业、非外资参股企业、非有任何外资参股记录的企业。(含港、澳、台资,经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证实,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除外)
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5. 投标人若为药品生产厂家,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药品经销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6. 投标人必须能够依法生产、经营,近三年(2021年1月以来)内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违规行为。
7. 投标人在项目运营中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各项规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
11月1
起至20
11月2
。(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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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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