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及相关要求
2.2 采购范围: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采购人在用的驳船,不允许参加本次谈判。
本次通过竞争性谈判拟中标3艘驳船,当有效服务商数量N≥4时,推荐排名前4名为成交候选人,推选前3名为成交人。当有效服务商数量N≤3时,全部推荐为成交候选人,推选前N名为成交人。如果谈判结果不足三艘驳船,则余下运量在本次已中标驳船进行分配,分配原则按照其他成交人排名顺序由低至高分配X吨、1.1X吨、1.2X吨.......,其中X的计算公式如下:
X=原成交人不能执行的运量/(1+1.1+1.2+.....)
运量分配原则:综合排名第一的成交承运商承运份额占总运量的40%,综合排名第二的成交承运商承运份额占总运量的35%,综合排名第三的成交承运商承运份额占总运量的25%。
以上运量分配仅做参考,原则上按照综合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分配的运量递减,但加注执行过程中由于资源、天气、外轮船期、外轮加油、码头提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实际执行运量、排名与理论运量、理论排名分配的运量会有差异。
2.3 服务内容:
(1)负责将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保税燃料油(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加注作业和油品短驳业务。
(2)负责燃料油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燃料油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2.4 项目实施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宁波市
2.5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12月3
。
2.6 采购限价:总价不超过262万元,单价不高于40元/吨。
2.7 标段(标包):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服务商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2)服务商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船舶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服务商应书面承诺其为该船舶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船舶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服务商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投标船舶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其所属航运公司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服务商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互联网+政务栏查询截图
(5)供油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投标须提供拟投用船舶的白名单文件。
(6)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船舶需通过舟山市海事部门对到港船舶质量控制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星级应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评定应早于本谈判公告发布
(不含发布当日),新造船(20
01月0
后建造完工)除外。
3.2 财务要求
(1)需提供近1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成立少于1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加盖公章的财务状况表;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企业。
3.3 业绩要求:
服务商提供的供油驳船(船名)近3年具有1个及以上保税船燃加注业绩,需要提供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国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相对人名录详见附件1。若2001月0
以后建造完工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船舶业绩没有要求。
3.4 信誉要求:
(1)服务商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且无企业行贿犯罪记录;三年内无经查实的造假、虚假投标等行为。
(2)服务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名录。
(3)服务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服务商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参与过燃料油公司同类型项目招标或服务,未因企业自身原因被列入燃料油公司失信企业名单或被提前终止合同的。
3.5对驳船设备的准入要求:
(1)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以建造完工日期起算),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
(2)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
(3)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船舶,过去12个月内未因船舶安检问题被海事纳入黑名单。
3.6 人员要求
服务商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服务商的正式员工,服务商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流水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应早于本谈判公告发布
(不含发布当日)。
3.7 对驳船证书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要求,投标文件内船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书或法定文本: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或《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或《海上(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仅适用于2021年9月前建造且未完成最近一次换证检验的船舶);
(4)船舶营运证;
(5)船舶舱容检定证书(能证明有效期的封皮加关键页)。
3.8 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未购买谈判文件的服务商响应。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服务商中标后,必须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内容,驳船投用前采购人依据响应文件进行逐项核对,如发现驳船实际配备的设备、人员等低于响应文件内容的,服务商必须在7天内完成整改,确保符合响应文件内容;如7天内未完成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对服务商进行处罚。
4.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有意参加谈判的潜在服务商,请于北京 20
11月0
至20
11月0
17:00完成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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