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8323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7.8323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标的的名称:金辉大厦12层北侧办公室装修
数量:1项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项目装修面积约300平方米。施工包含装饰装修、配套给排水、强弱电、消防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授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授权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供应商若提供资信证明的,须附上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4.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指供应商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文件。
5.供应商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指供应商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
6.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书面声明。
9.供应商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文件无效。信用记录的审查: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10.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11.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注:①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格有效,其复印件应是最新、清晰的,原件备查。
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规定,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前和20
12月3
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
12月3
。企业无需申请换领资质证书。
③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派出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等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④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派出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须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3号)“六、电子注册证书。注册人员可在管理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打印出的纸质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逾期可重新打印。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注册人员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时,应先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并再次确认。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 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并填写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等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⑤关于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的规定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 (格式详见第五章),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
10月2
至20
11月0
,每天
9:00至12:00,
14:30至17:3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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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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