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LED电子屏采购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130万元;招标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
规模:招标内容为LED显示屏采购,中标人数量1家,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完工。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授权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 投标人为所投产品(LED显示屏)的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厂家授权证明资料;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厂商,无需提供资料。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 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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