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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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
7 月 11 日, ****局###县###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 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文昌鸡),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 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
7月3
,收到文昌鸡检验不合格的****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 文昌鸡 的案件线索移###县综****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县综****局执法人员于 20
8月
, 将 文昌鸡 的 《检验报告》送达至 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 。 经营者自述,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于 20
7月1
从一个叫黄泽程的商贩那里购进文昌鸡 ,购进数量为 48斤,购进价格为********元/斤,销售价格为17元/斤,货值金额为816元,违法所得816元。 (二) 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 于 20
7月1
购进上述批次文昌鸡48斤,用于抽样********斤,因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文昌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 文昌鸡 ,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 采购食品时未保存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文昌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 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 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以及销售不合格文昌鸡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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