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智慧仓实训设备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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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XZBCG-******** 项目名称:物流智慧仓实训设备 预算金额:39.********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9.********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 物流智慧仓实训设备 2、项目编号: ZCXZBCG-********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价为 ********.00 元,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4、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数量 品目号预算 采购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1 1-1 物流智慧仓实训设备 否 1项 ********.00 ********.00 0 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合同要求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含但不限于满足 物 流智慧仓实训 所需的 相关 设备及相关配套物品,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 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文件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件执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网站、中****网(********)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供应商需满足的条件: 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需提供的材料: 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货物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为无效投标。 3、特别说明: (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资格承诺函:(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6号)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在响应文资格承诺函件中提交①财务状况②徼纳税收和③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①项的,则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4)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承诺函不实,除依法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若已签订),没收履约保证金(若已缴纳),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增加、项目延误的损失等。同时,建立明确的追溯机制,如在一定期限内(如合同履行完毕后 2 年内)发现承诺不实情况,仍可追究供应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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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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