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春路248号,原司法民政办公楼旁门面一间房屋租赁三次
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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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路248号,原司法民政办公楼旁门面一间房屋 第1层 钢混 约20 3 ******** ******** 1.标的坐落位置###市庐###路248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面积为委托**属纠纷,委托**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标###路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电表已分户,电费须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2)水:标的房屋未通水。 (3)燃气:标的房屋无燃气,禁止使用罐装燃气。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标的房屋位于学校附近,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娱乐业、餐饮业****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洗浴及其他学校周边禁止或有碍教学秩序的业态;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油污、刺激性气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二)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市及其所###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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