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通富佳苑三期99号楼5号(1-2F)店铺招租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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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体系(5分)
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2、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3、投标人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4、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5、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注:①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上传至“认证体系所需材料”中,否则不得分。如证书扫描不清晰,资格审查委员会无法认定,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②上述认证证书若有年审要求,需附上年审合格记录或标志等信息。
二、类似业绩(15分)
(一)投标人业绩(10分)
投标人自2019年10月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2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以上有一项得3分。
投标人自2019年10月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6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以上有一项得4分。
投标人自2019年10月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以上有一项得5分。
本条只接受两项业绩,按照所提供业绩最高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5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0月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200万元及以上的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有一项得3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0月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600万元及以上的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有一项得4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0月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有一项得5分。
本条只接受一项业绩,按照所提供业绩最高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下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
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为分批验收的,
以竣工验收证明上验收日期在后的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业绩认定按照苏建建管236号文执行,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认可。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总包合同业绩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须提供①智能化分包合同②同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盖章的智能化部分竣工验收证明或分部验收单)。货物采购类业绩不予认可。
4、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及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6、本项类似业绩可与资审预审业绩为同一业绩。投标人业绩与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得为同一业绩。
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2、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3、投标人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4、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5、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注:①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上传至“认证体系所需材料”中,否则不得分。如证书扫描不清晰,资格审查委员会无法认定,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②上述认证证书若有年审要求,需附上年审合格记录或标志等信息。
二、类似业绩(15分)
(一)投标人业绩(10分)
投标人自2019年10月
投标人自2019年10月
投标人自2019年10月
本条只接受两项业绩,按照所提供业绩最高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5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0月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0月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0月
本条只接受一项业绩,按照所提供业绩最高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下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总包合同业绩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须提供①智能化分包合同②同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盖章的智能化部分竣工验收证明或分部验收单)。货物采购类业绩不予认可。
4、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及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6、本项类似业绩可与资审预审业绩为同一业绩。投标人业绩与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得为同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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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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