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新郑市国有企业审计和资产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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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新郑市国有企业审计和资产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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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编号:新财公 | ||||||||||||||||
2、项目名称: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新郑市国有企业审计和资产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6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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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5.1采购内容:本项目为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征集会计师事务、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新郑市国有企业年度审计和日常资产评估工作; 5.2框架协议期限:两年; 5.3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征集人要求; 5.4服务地点:新郑市辖区内; 5.5征集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5.6适用框架协议的服务对象范围:新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5.7单项合同服务周期要求:以具体项目单项合同为准; 5.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第一标段: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服务; 第二标段:选取资产评估第三方服务; 5.9征集数量: 第一标段:征集4家机构; 第二标段:征集4家机构; 5.10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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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同框架协议期限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但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2022、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供应商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合伙人企业,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出具20 第二标段:供应商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合伙人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出具20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何一个名单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和;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 信用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投标人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响应文件内;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 3.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5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6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具体资格审查资料详见征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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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招标文件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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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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