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吴忠市人民医院2023年眼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预算金额(元): 1955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556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吴忠市人民医院2023年眼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
间接检眼镜(进口) |
医用光学仪器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48000 |
|
吴忠市人民医院2023年眼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
玻切手术观察镜(进口) |
医用光学仪器 |
2 |
详见招标文件 |
21500 |
|
吴忠市人民医院2023年眼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
超声雾化仪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32000 |
|
吴忠市人民医院2023年眼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
超广角眼底激光照相机(进口) |
医用光学仪器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450000 |
|
吴忠市人民医院2023年眼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
尼龙缝合线松解透镜(进口) |
医用光学仪器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4500 |
|
数量合计: |
6 |
预算合计: |
1556000 |
|
合同履行期限: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3内;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6
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 办〔2007〕51 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1.7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1.8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任一资质:A.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B.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1.9 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则必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1.10 投标人须提供(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出具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4-09-29 10:21:10 至 2024-10-11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4: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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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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