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141栋501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日期:2024-09-27
收藏项目
一、拍卖标的: ###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141栋501房。起拍价:********万元,保证金:4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特别提醒:截至拍卖公告发布之日无人向本院申报租赁权。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房屋在异地,腾退需要
。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特别提示: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对于房产,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及政策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之规定,拍卖标的物为房产且房产所在地存在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于竞拍前向房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其截至成交裁定书出具时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产生的悔拍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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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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