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1/23-QT-1561)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龙口四期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第二台机组厂前区建筑建安工程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电厂南路1号。 2.2项目规模:华电龙口四期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第二台机组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输煤、除尘、海水淡化、厂前区建筑等设施。建设地址位于山东省龙口市电厂南路1号。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工期为38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www.mem.gov.cn)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0.投标人自2019年1月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首页、合同金额、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合同范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加盖业主单位签章的完工证明性材料:业主单位提供的完工证明或移交使用交接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等。 凡未按上述(1)、(2)两项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用于证明完工业绩的材料,相应业绩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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