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妇幼保健院购置生物电反馈刺激仪、胎儿母亲中央监护系统、麻醉工作站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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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C2024-G1-********-SFGC-0025 项目名称###市妇幼保健院购置生物电反馈刺激仪、胎儿母亲中央监护系统、麻醉工作站等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需求:购置生物电反馈刺激仪、胎儿母亲中央监护系统、麻醉工作站等设备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46 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 号)等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产品在评标时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1###市妇幼保健院购置生物电反馈刺激仪、胎儿母亲中央监护系统、麻醉工作站等设备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 家药****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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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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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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