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且存续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要提供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代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标段一:
1.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采购项目经营范围。
1.2.供应商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供应商应提供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1.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报价。
1.7.投标人须提供在国铁系统及地方铁路系统行业内近3年至少1份及其以上投标产品的同类大修业绩,报价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设备验收单(签字盖章)等业绩证明文件(原件随时备查)。
1.8须具备维修能力,并提供有效的双梁桥式起重机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1.9服务能力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电工、钳工、焊工或其他有效作业证件(至少包含其中两种证件)的不得少于 4 人,须出具参与大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资格证。
标段二:
2.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采购项目经营范围。
2.2.供应商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3.供应商应提供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4.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2.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报价。
2.7.投标人须提供在国铁系统及地方铁路系统行业内近3年至少1份及其以上投标产品的同类大修业绩,报价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设备验收单(签字盖章)等业绩证明文件(原件随时备查)。
2.8须具备维修能力,并提供有效的双梁桥式起重机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9服务能力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电工、钳工、焊工或其他有效作业证件(至少包含其中两种证件)的不得少于 4 人,须出具参与大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资格证。
标段三:
3.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采购项目经营范围。
3.2.供应商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供应商应提供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4.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3.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报价。
3.7.投标人须提供在国铁系统及地方铁路系统行业内近3年至少1份及其以上投标产品的同类大修业绩,报价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设备验收单(签字盖章)等业绩证明文件(原件随时备查)。
3.8须具备维修能力,并提供有效的起重机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9服务能力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电工、钳工、焊工或其他有效作业证件(至少包含其中两种证件)的不得少于 4 人,须出具参与大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资格证。
标段四:
4.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采购项目经营范围。
4.2.供应商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3.供应商应提供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报价。
4.6.投标人须提供在国铁系统及地方铁路系统行业内近3年至少1份及其以上投标产品的同类大修业绩,报价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设备验收单(签字盖章)等业绩证明文件(原件随时备查)。
4.7须具备维修能力,并提供有效的叉车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具备相应代理授权资质。
4.8服务能力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电工、钳工、焊工或其他有效作业证件(至少包含其中两种证件)的不得少于 4 人,须出具参与大修人员特种设备作业相关资格证。
标段五:
5.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采购项目经营范围。
5.2.供应商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3.供应商应提供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4.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5.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报价。
5.7.投标人须提供在国铁系统及地方铁路系统行业内近3年至少1份及其以上投标产品的同类大修业绩,报价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设备验收单(签字盖章)等业绩证明文件(原件随时备查)。
5.8须具备维修能力,具有相应设备的大修资质(或大修技术能力)及有关配件供应能力。
5.9服务能力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电工、钳工、焊工或其他有效作业证件(至少包含其中两种证件)的不得少于4人,须出具参与大修人员设备作业相关资格证。
2、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性审查承诺书应声明: 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在近一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是否在近一年内本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拟供项目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是否被国铁集团暂停接受其参与各类项目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其相应项目。如所供项目为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铁集团认证采信目录内的产品,其认证证书是否持续有效;对同一包件或未划分标段和包件情况下,与本单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机构是否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发售:从 2024 年 07 月 24 日 8 时 30 分 起至 2024 年 07 月 28 日 17 时 00 分 (北京
)止公开出售。报名截止
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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