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及临翔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
编制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临沧市及临翔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编制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临沧市及临翔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编制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YNJHZC-2024-07-0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价:200000.00元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各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落实和整改20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云南时对固体废物尤其是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工作情况提出“云南省16个市州有15个至今未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问题,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采购人提供临沧市及临翔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编制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
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临沧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覆盖全市层面的专项体系规划内容,所涉规划面积为临沧市中心城区范围约69.81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
规划年限为20至2035年,基期年为2023年。
3.规划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则、现状分析和有关政策要求解读、规划目标、规模预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包括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集站,确定收集站收集规模和转运规划、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保障等。
(二)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开展规划调研、资料收集及分析等基础工作,完成临沧市域和临沧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总则、现状分析、规划目标、规模预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对策、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保障等相关规划内容,并向采购人提交服务成果资料。服务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采购人要求,成果资料须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
(四)验收标准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采购人(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组织验收。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供应商根据验收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后提交最终成果,服务成果符合相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直至通过临沧市人民政府批准即视为验收合格。
(五)采购需求其他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文件第四部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成果经临沧市政府批准(不超过2012月3
)为止,但后期仍需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扣除10%的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5.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供应商应具备的财务资料)。
6.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供应商,提供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方式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前在上述官网统一查询。
9.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其他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
7月1
8时30分至20
7月1
17时30分,每天
8时30分至12时00分,
14时30分至18时00分(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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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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