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租赁项目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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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JHNMXB-F1001 项目名称:无人机租赁项目服务(第二次) 预算金额:52.********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序号服务名称数量服务要求服务地点服务期限备注1无人机租赁项目服务(第二次)1台详见采购商务和技术要###市坡头区9
历天说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9
历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四)未被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webname****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上五处查询截图,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当天查询核实)。(五)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运营合格证)》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认证证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运营合格证)》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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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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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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