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车辆段2024-202部分配件故障维修业务外包框架采购(二次)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1.执行的技术标准:A01:《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机车车辆耐候钢焊接技术条件》(Q/CR 244-2014)、《机车车辆修理焊接技术条件》(Q/CR 167-2014)、《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TB/T 2942-2015)、《热强钢焊条》(GB/T 5118-2012)、《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114号)、《铁路客车发电车用冷却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CL548-2018)、《铁道客车发电车》(TB/T2396-2017)、《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装置检修技术条件》 (机辆动客函【2020】15号);A02:《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A03:《铁路客车段修规程》(TG/CL 208-2022)、《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A04:《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TJ/CL251-2012)、《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GB/T32587-2016)、《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TB/T 3063-2011)、《机车车辆电气设备》(GB/T 21413.1-2018 )、《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TJ/CL254-2013 ),《关于印发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电动车组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科技【2017】239号);A05:《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 014-2016)、《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 691-2019)《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Q/CR 532-2021),《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第3部分:车外信息显示系统》(TJ/CL457-2016);A06:《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镍氢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TJ/CL559-2018)、《机车车辆用蓄电池》(TB/T 3061-2016)、《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2.铁路专用设备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无
3.相关检验检测报告:A01-A06:检修后提供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4.维保条款:A01-A06:(1)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中标方作业而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中标方免费负责修复,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并重新计算质保期;(2)质保期内出现因中标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中标方负责承担;
5.售后服务及要求:A01-A06:中标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维修质量问题,选派具备维修能力人员24小时内到达与甲方约定地点进行售后服务处置;
6.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在配件取送过程中造成人身安全和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相关后果,由中标人100%负责赔付。其他详见技术规格书。
技术规格书
A01—发电车散热片故障维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铁路发电车各型散热片的运输、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机车车辆耐候钢焊接技术条件》(Q/CR 244-2014)、《机车车辆修理焊接技术条件》(Q/CR 167-2014)、《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TB/T 2942-2015)、《热强钢焊条》(GB/T 5118-2012)、《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114号)、《铁路客车发电车用冷却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CL548-2018)、《铁道客车发电车》(TB/T2396-2017)、《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装置检修技术条件》 (机辆动客函【2020】15号)。
2.2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2.3 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公司下发的其它相关文件电报。
2.4 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为基本的技术要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3.使用条件
适用于在国铁线路上运行的各型发电车。
4.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的故障判断与处理、拆卸、运输、维修安装,维修完成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协助。
4.1.2 发电车散热片装置发生故障后,甲、乙双方共同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状态进行确认,并确定检修方案,严格按检修方案施修;
4.1.3 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
4.1.4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管理相关规定,触犯或违反相关规定,按照甲方厂区规定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4.1.5 各部件维修基本原则为全面恢复功能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相关配件出现故障。
4.1.6 乙方须储备能够满足发电车散热片故障维修的必要配件,如因配件储备问题造成故障无法修复,甲方按情节严重程度,有权扣除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4.1.7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发电车散热片其他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时,须无偿予以更换处理,影响较大的根据国铁集团或沈阳局集团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1.8 乙方须根据甲方的生产力布局,制定维修方案,方案需包括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维修周期以及配件储备等内容,维修方案需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4.1.9 接到甲方发电车散热片发生故障的通知后,乙方应第一达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在段修或运用车间停留车进行作业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维修(含往返运输),不得擅自增加修时;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发电车散热片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4.1.10 协议履行期内,若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检修下发文电,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
4.1.11 其它未尽技术事宜严格按照“2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2 外观要求
4.2.1 乙方必须在维修后的发电车散热片上喷涂相应的检修标记、日期、工厂代号等标记。
4.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4 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4.4.1维修后的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4.4.2 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4.4.3 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4.4.4 乙方不得将此协议中规定的维修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5.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存贮要求
5.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5.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5.3 存贮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5.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6.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7.1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保证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7.2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
7.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7.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A02—AM96单元制动缸故障维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AM96(DAKO)单元制动缸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
《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的单元制动缸,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及《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对单元制动缸进行维修和试验。
3.1.2 单元制动缸皮碗、防松垫片、锁片、螺栓、螺母、垫圈、挡圈、防尘套、呼吸器橡胶护套等件全部更新。
3.1.3 弹簧断裂、变形、严重锈蚀或自由高超限时更新,有具体试验数据的需按照试验数据进行试验。
(1)DAKO单元制动缸复位弹簧压力试验:压缩到64mm时,压力须不小于840N(其标称力942N±10%),不合格者更新。
(2)DAKO单元制动缸凹槽套筒外弹簧压力试验:压缩到16mm时,压力须不小于40N(其标称力47N±8%),不合格者更新。
(3)DAKO单元制动缸凹槽套筒内弹簧压力试验:压缩到20mm时,压力须不小于185N(其标称力212N±5%),不合格者更新。
(4)DAKO单元制动缸拉销弹簧压力试验:压缩到12mm时,压力须不小于15N。不合格者更新。
3.1.4 DAKO单元制动缸其他零部件检修要求
(1)锁紧弹簧有变形、裂纹、局部锈蚀深度超过1mm时更新;
(2)间隙调整器内、外磨耗垫有折痕时更新;
(3)呼吸器严重变形时整体更新,内部防尘毛毡更新。
(4)丝杆锁紧用拉销钉、销钉座检修,拉销抽拉须灵活。
(5)棘轮和掣子齿轮磨耗影响相互啮合或裂损时更新,双眼支承座厚度锈蚀大于3mm时更新,凹槽套筒螺纹槽边和底部滚子标记深度大于0.3mm时更新。
(6)其它零部件影响制动缸性能时更新 。
3.1.5 试验合格后,DAKO单元制动缸在后缸盖与缸体密封处均匀涂抹一圈中性硅酮密封胶。
3.1.6 油漆
(1)单元制动缸组装后整体喷涂面漆,漆膜总厚度不小于60μm。喷漆时对丝杠外露部位(或防尘套)、呼吸器安装口及吊耳衬套内孔进行防护。
(2)单元制动缸表面漆膜应完整光滑、无裂纹、气泡、鼓泡、流坠等。
3.2 检修标记
检修试验合格后须在呼吸器安装孔处或连接螺栓处安装检修标牌,标牌内容须包括检修单位简称或代码、检修年月和顺序号,字体为宋体,字号为7号。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3.4 提供记录
检修合格的单元制动缸须有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 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3 储存及运输
4.3.1 单元制动缸不应露天存放,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场所,周围无腐蚀性介质,并应远离热源。
4.3.2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单元制动缸焊修须符合《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及《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6.售后服务及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售后,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需求。
A02—单元制动缸缸体焊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SP2型单元制动缸缸体焊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
《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的SP2型单元制动缸缸体,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及《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对SP2型单元制动缸缸体进行焊修。
3.1.2 SP2型单元制动缸缸体销轴安装孔磨耗大于0.7mm时,乙方负责焊修堵孔,并重新加工。焊接现场应无风,环境温度应高于5℃,焊前应清除表面锈垢,焊接引弧时,应防止电弧击伤工件表面,不应在工件的非焊补表面引弧,每层焊完清渣后,都应用清渣锤适当敲击焊道轴位,以消除焊接应力。
3.1.3 焊缝不应有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和凹坑等焊接缺陷。
3.1.4 焊缝发现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时,应将缺陷清除后重新焊补。
3.1.5 焊修后重新加工至原型尺寸(板材局部腐蚀焊修后与周边基面平齐);打磨缺陷时须圆滑过渡,加工后用样板检查,须符合样板要求。
3.2 检修标记
检修合格的单元制动缸缸体,须在明显位置涂打检修单位、规格型号和检修日期。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3.4 提供记录
检修合格的单元制动缸缸体须有检修记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 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3 储存及运输
4.3.1 单元制动缸缸体不应露天存放,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场所,周围无腐蚀性介质,并应远离热源。
4.3.2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单元制动缸缸体焊修须符合《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及《铁路客车单元制动缸检修技术条件》(运辆客车函〔2016〕408号)。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6.售后服务及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售后,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需求。
A03—客车窗框及内饰框故障维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各型客车窗框及内饰框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段修规程》(TG/CL 208-2022);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其它相关文件电报。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窗框及内饰框,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段修规程》(TG/CL 208-2022)相关要求对窗框及内饰框故障进行维修。
3.2 外观要求
3.2.1清除窗框及内饰框表面污垢。
3.2.2框体不得变形、缺损、裂纹、开焊。
3.2.3表面涂层缺损者重新喷涂,颜色与框体原色相同或近似。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 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3 储存
不应露天存放,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场所,周围无腐蚀性介质,并应远离热源。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窗框及内饰框须符合《铁路客车段修规程》(TG/CL 208-2022)。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A04—DC600V/AC380V便携式逆变器故障维修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各型客车DC600V/AC380V便携式逆变器故障维修。
2.执行标准
2.1.《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TJ/CL251-2012)
2.2.《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GB/T32587-2016)
2.3.《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TB/T 3063-2011)
2.4.《机车车辆电气设备》(GB/T 21413.1-2018 )
2.5.《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TJ/CL254-2013 )
2.6.《关于印发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电动车组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科技【2017】239号)
3.主要技术参数
3.1.直流电源输入参数:DC500V-DC700V
3.2.额定容量:≥35kVA;
3.3.输出电压:AC380V±5%,50±1HZ;
3.4.输出方式:三相三线制;
3.5.输出波形:调制正弦波;
3.6.冷却方式:强制风冷;
3.7.外壳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防护等级不低于GB/T4208规定的IP21。
3.8.非金属材料的选用应符合TB/T2702-1996的规定。
3.9.具备输入、输出短路报警与保护(输入过压、欠压保护,输出过压、过流、过温保护)。
3.10.启动方式:变频变压软启动。
3.11.噪声:<70dB(距离1米处)
3.12.过载能力:105-125%负载持续不小于60S,126-150%负载持续不小于30S。
3.13.绝缘要求:绝缘阻值≥10MΩ(1000VDC),绝缘强度:2.5KV(直流输入对机箱外壳,交流输出对机箱外壳),1分钟无击穿或闪烁现象。
4.主要技术要求
4.1.应急电源须具有将DC600V电源逆变成稳定的AC380V电压,供本车空调机组正常运行,适用于铁路各型DC600V供电客车。须保证空调机组半载(制冷或制暖)连续运行不少于72小时。
4.2.要求结构简单轻便,能够在既有旅客列车内方便移动,应设置便携拉手、万向轮(直径不小于50mm),使用中可固定牢靠。外形尺寸不大于(长×宽×高):400×250×760mm。
4.3.操作面板安装有触摸屏、电源开关、指示灯等,具有输出电压、电流显示、故障状态指示功能,操作简单。
4.4.采用触摸屏人机交互技术,全中文显示,人机界面友好、简单易操作,具有试验数据自动采集、显示、储存、查询功能,预留USB接口,可通过U盘转存数据,方便存档、管理。
4.5.电源保护功能:须具有过分相自启动功能,恢复稳定输出不大于30s。具有输入过压、欠压保护、过载保护、散热器过热保护、短路保护、输出过压保护、输出缺相保护等功能。输入电压小于DC500V时进行欠压保护,停止输出;若逆变器交流输出不能保证AC380V±10%,50Hz±1Hz,停止输出;输入电压大于DC700V时可以进行过压保护,停止输出。具备输出过流保护;输出短路保护;接触器故障保护;散热器过热保护;IGBT 故障保护等。不得对客车空调机组不能造成损坏。
4.6.每台电源装置各配备1套输入、输出电源线,电源线不少于4米,输入及输出接口设置在箱体侧下方,插头须具备防误插功能。
4.7.具备紧急强制断电功能: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通过“急停”按钮可迅速断电。
A05—电视故障维修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电视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
《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
《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电视,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对电视进行维修。
3.1.2 乙方负责对维修的电视故障处理及更换配件进行说明。
3.1.3 乙方负责对维修后的电视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测试。
3.1.4 修复后的车载电视防护等级应达到正面IP43,其他部位IP21(扬声器表面区域除外)。
3.1.5 维修时如需更换配件,需符合以下规定:
(1)15英寸液晶终端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比例:16:9
分辨率:不低于1366×768;
亮度:不低于250cd/m²;
对比度:300:1;
液晶屏动态响应不大于8ms;
视角:左右不小于80°/80°,上下不小于70°/70°;
15英寸液晶终端外形参见附图8;
15英寸液晶终端安装架外形参见附图9。
(2)钢化玻璃
厚度:2mm或3mm;
透光率:不低于90%。
3.1.6 装车供电后在控制面板处,按动控制按钮,控制功能正常,音频输出清晰。
3.1.7 装车供电后车载电视工作正常、图像清晰,无杂波、干扰条纹等情况。用主管评价法评价电视画面质量须达到4级及以上。评价标准如下: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5级标准
图像等级 |
主观评价 |
图像受损程度的主观感觉 |
5 |
优 |
觉察不到损伤或干扰存在 |
4 |
良 |
有稍可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
3 |
中 |
有明显觉察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
2 |
差 |
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
1 |
劣 |
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
3.1.8电视检修合格后须粘贴或刻打检修标识。标识内容至少须包括检修编号、检修年月及顺序号、检修单位(简称或代码)。
3.2外观要求
3.2.1各配件外观状态良好,各元器件无烧损、过热、变色、破损、变形等现象,元器件焊接无脱焊、虚焊等现象。内外部清洁无污垢、杂物。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 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3 储存
4.3.1 电视不应露天存放,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场所,周围无腐蚀性介质,并应远离热源。
4.3.2 电视各部件储存应符合《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及《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的规定。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电视须符合《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及《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A05—影视服务系统故障维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影视服务系统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
《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
《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影视服务系统,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对影视服务系统进行维修。
3.1.2 乙方负责对维修的影视服务系统故障处理及更换配件进行说明。
3.1.3 乙方负责对维修后的影视服务系统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测试。
3.1.4影视服务系统检修合格后须粘贴或刻打检修标识。标识内容至少须包括检修编号、检修年月及顺序号、检修单位(简称或代码)。
3.2外观要求
3.2.1各配件外观状态良好,各元器件无烧损、过热、变色、破损、变形等现象,元器件焊接无脱焊、虚焊等现象。内外部清洁无污垢、杂物。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 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3 储存
4.3.1 影视服务系统不应露天存放,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场所,周围无腐蚀性介质,并应远离热源。
4.3.2 影视服务系统各部件储存应符合《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及《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的规定。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影视服务系统须符合《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影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TJ/CL014-2016)及《铁路客车影视系统》(Q/CR691-2019)。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A05—主控站故障维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主控站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
《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Q/CR 532-2021);
《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第3部分:车外信息显示系统》(TJ/CL457-2016)。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主控站,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Q/CR 532-2021)及《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第3部分:车外信息显示系统》(TJ/CL457-2016)对主控站进行维修。
3.1.2 乙方负责对维修的主控站故障处理及更换配件进行说明。
3.1.3 乙方负责对维修后的主控站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测试。
3.1.4 主控站显示器、键盘清洁,良好。主控站各部件固定牢固,储存卡插拔应灵活。主控站启机自检良好,显示内容无乱码、失效,有GPS经纬度数据,外温显示正常,按照主控站显示屏代码信息操作键盘可实现相应功能。主控站处选择输入服务信息,显示屏能够正确显示出相对应的信息。操作顺号调节器拨码开关循环一次,显示屏上所显示车号应与顺号调节器所调车号一致。主控站主机各电路板元器件不能有烧损、损伤痕迹。
3.1.5主控站检修合格后须粘贴或刻打检修标识。标识内容至少须包括检修编号、检修年月及顺序号、检修单位(简称或代码)。
3.2外观要求
3.2.1各配件外观状态良好,各元器件无烧损、过热、变色、破损、变形等现象,元器件焊接无脱焊、虚焊等现象。内外部清洁无污垢、杂物。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 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3 储存
4.3.1 主控站不应露天存放,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场所,周围无腐蚀性介质,并应远离热源。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主控站须符合《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209-2022)、《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Q/CR 532-2021)及《铁路客车信息显示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第3部分:车外信息显示系统》(TJ/CL457-2016)。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A06—圆形镍氢蓄电池故障维修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圆形镍氢蓄电池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
《铁路客车镍氢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TJ/CL559-2018);
《机车车辆用蓄电池》(TB/T 3061-2016)。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 甲方负责提供待修圆形镍氢蓄电池,乙方负责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镍氢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TJ/CL559-2018)及《机车车辆用蓄电池》(TB/T 3061-2016)对圆形镍氢蓄电池进行维修。
3.1.2 乙方负责对维修的圆形镍氢蓄电池故障处理及更换配件进行说明。
3.1.3 乙方负责对维修后的圆形镍氢蓄电池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测试。
3.1.4圆形镍氢蓄电池检修合格后须粘贴或刻打检修标识。标识内容至少须包括检修编号、检修年月及顺序号、检修单位(简称或代码)。
3.2外观要求
3.2.1蓄电池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划伤、缺损或变形等缺陷,也不应有贯通性夹杂物和熔接不良。蓄电池极柱应无锈蚀并有相应的极性标识。
3.3 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4.1.1 应做好防护,以免搬运、装卸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磕碰、损伤,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1.2 蓄电池对外连接的导电部件应有防潮措施,装入包装箱内,并保证运输过程产品不串动和相互碰撞。
4.2 运输
4.2.1 产品在搬运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装载和固定,防止重压、避免雨雪、风沙的侵袭,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4.2.2包装成箱的产品在避雨(雪)的条件下,应能使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各种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挤压、冲击和化学物品的侵蚀,要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镍氢蓄电池运输时,应处于60%~90%荷电状态。
4.3 储存
4.3.1包装成箱的完整产品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5℃~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的环境中。不允许酸性、碱性蓄电池同放一室,并防止蓄电池外部短路。镍氢蓄电池按照相应程序充电60%~90%的额定容量后贮存。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5.1 乙方维修后的圆形镍氢蓄电池须符合《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J/CL 209-2022)、《铁路客车镍氢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TJ/CL559-2018)及《机车车辆用蓄电池》(TB/T 3061-2016)。
5.2 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A06:
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或维修商。
2.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无要求。
3.体系认证或资质认证要求
无。
4.供货业绩要求
无。
5.经营记录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5)未被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7)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7)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见文件相关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接受网上文件获取的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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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010-6880 9590
- 招投标项目咨询:微信扫码,咨询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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