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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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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戒规定
****公司集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公司范围内1年至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公司人员违纪违****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问题;因环****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按情****公司范围内1-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
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公司集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公司范围内1年至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公司人员违纪违****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问题;因环****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按情****公司范围内1-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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