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概况
2023年10月2,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乌翠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合同额2665.62万元。2023年10月2
开工,20
10月23日竣工,合同总工期36
历天。乌翠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工程建设内容包含:对伊春市乌翠区排水管网进行原位管线更换,拆除原有管道,并新建排水管线,总长度14500m。其中,新建DN300管道1924m、DN500管道2394m、DN600管道3332m、DN800管道189m、DN900管道6659m;新建d1000污水检查井163座其中沉泥井54座,新建d1500污水检查井103座,其中沉泥井34座;破拆及恢复沥青道路3718㎡、破拆及恢复水泥路2923㎡、破拆及恢复人行道路9400㎡、破拆及恢复绿地20078㎡,破拆及恢复边石长度8586m。
2.2招标内容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组织单位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暂行)》(公司物资〔2023〕298号);
(8)《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公司物资〔2023〕299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砼结构件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招标物资);
(3)生产能力: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拟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2-2023年)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报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招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招标物资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2023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今)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招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报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报价、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组织单位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得被“信用中国”等国家网站平台列入违法失信企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此类情况(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2商混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招标物资);
(3)生产能力: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拟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300方);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2-2023年)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报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招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招标物资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2023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2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今)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招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报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报价、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组织单位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得被“信用中国”等国家网站平台列入违法失信企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此类情况(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3石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招标物资);
(3)生产能力:招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拟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2-2023年)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报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招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招标物资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2023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今)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招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报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报价、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组织单位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得被“信用中国”等国家网站平台列入违法失信企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此类情况(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售卖为:20
6月1
16时00分-20
6月1
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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