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电动汽车(山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国网电动汽车(山西)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投标函”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2.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包号 |
备注 |
TY24126-9003002-FW01 |
服务 |
包1-包2 |
|
TY24126-9001002-KF01 |
框架服务 |
包1-包7 |
|
TY24126-1510008-KW01 |
框架物资 |
包1-包4 |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项目需求一览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框架物资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代理商投标需要有原厂商的有效授权。
3.4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允许外购外协的除外)、转包行为的投标。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6)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尚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投标人需在商务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信用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6月
9时后生成的报告方为有效。未提供PDF版信用信息报告的或超出投标截止日前20天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其他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合伙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
(8)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投标人需同时在商务文件中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清算信息”的查询结果,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6月
9时00分后(北京
)后生成的报告方为有效。未提供PDF版公示报告查询结果或超出投标截止日前20天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其他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合伙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
(9)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10)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等)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2)违反“投标函”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13)其他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投标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服务、框架服务
3.1 基本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 通用资质要求:
3.2.1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除应具备承担相应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投标。
3.2.2 其他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3)投标人需在商务文件中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6月
9时00分后(开标
前溯20*24时)生成的报告方为有效,如遇开标延期则相应顺延。未提供PDF版公示报告查询结果或超出投标截止日前20天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其他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合伙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信用中国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信用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 “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6月
后生成的报告方为有效,如遇开标延期则相应顺延。未提供PDF版信用信息报告的或超出投标截止日前20天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其他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合伙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参与投标竞争的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履约业绩证明材料。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未完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7)投标人不得有围串标行为,投标人需自行投标,不同投标人不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同时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要求,对相应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处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认定串通投标情形详见招标公告特别注意事项)
(8)若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包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包的监理人;
(4)为本标包的代建人;
(5)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与同一标包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4)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3.3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3.4 财务要求
开标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若不能提供截止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3.5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
(5)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因供应商不良行为不予授标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
3.6安全质量要求: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级及以上电网、设备安全事件); 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四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 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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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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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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