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光伏项目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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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光伏项目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采购,招标人为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云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已具备自主公开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自主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概况:拟选定一家符合本项目资格及服务要求的保险公司对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光伏项目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进行投保(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2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华电腾格里基地100万千瓦光伏发电一期工程II标段EPC总承包项目
工程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境内
工程概况:60万千瓦工程光伏区,按照容配比1∶1.2装机容量72万千瓦(直流侧)、35kV 集电线路、220kV升压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设备{其中光伏组件、光伏支架、箱变、300kW及以上组串式逆变器、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系统、升压站设备[220kV主变压器、220kVGIS户内(预制舱型式)、35KV配电装置、端子箱、无功补偿系统设备、站用电设备、监控(检测)系统设备、保护设备、不停电电源系统设备、通信系统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及电量计量系统设备、光功率预测系统设备],属发包人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监造、运输(含二次倒运)、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验收(包括阶段验收、相关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服务、创建精品工程、工程创优实施费及咨询费、申报科技创新成果、整体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校核,牵头完成本项目所有外部验收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等内容。
工程造价:签约含税合同价为416812345.00元。
2.3服务期限:出单次日零时至20
9月3
。
2.4项目含税总预算(最高限价):130万元(含税率6%)。
2.5招标内容
2.5.1采购需求: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税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控制总价(万元)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6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万元6%项1660000 66
2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部分: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意外身亡、残疾保额40万;意外医疗10万元;6%项1640000 64
第三者部分: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救援费用5万元,检验、勘察费用5万元
合计 130 2.5.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信息、理赔标准:
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赔偿限额(1)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万元;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万元;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被保险人为参与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含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机械服务及其他服务单位等)。
2、按建设工程总造价计算保险费。如果投保的工程总造价小于实际施工工程总造价,出险后按投保时的工程造价与实际施工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3、如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保险期限可免费顺延90天,但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申报。如果9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则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且超过 90 天的部分需要按日比例缴纳延期保费。对于工期延长超过免费延期天数的,需加收保费,保费加收标准=(原保单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工期延长天数-免费延期天数)。对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2013,保监发6号)进行赔付;伤残赔付标准如下:程度分级赔付比例:第一级100%,第二级90%,第三级80%,第四级70%,第五级60%,第六级50%,第七级40%,第八级30%,第九级20%,第十级10%。
6、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残疾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7、被保险人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为除外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以后按8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9、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25%为每个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保险人的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占所交保险费的比例。
10、本项目所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的,保险期限内可以允许2名出险人员(累计)不提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超过2人则需正常提供。2.5.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信息、理赔标准:险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从业人员部份: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每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份: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
救援费用5万元,检验、勘察费用5万元
特别约定本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从业人员部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包含在保单赔偿限额内。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本保单所述“医疗费用”,限于国家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本保单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剩余金额的90%进行赔付。本保单救援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检验、勘察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在每次事故限额内赔偿。
2、本保单投保方式为不记名投保,投保人从业人员责任所保障的人员仅指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含 16 周岁及 65 周岁),从业人员名单以出险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证明/税务证明/工资发放银行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为准。被保险人为参与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含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机械服务及其他服务单位等)。
3、如被保险人发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死亡或残疾,且申请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理赔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
4、本保单承保的工程为: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华电腾格里基地100万千瓦光伏发电一期工程II标段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境内。因被保险人的其他工程、工作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
5、本保单按施工项目的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保险费。经双方约定,如投保造价低于实际施工造价,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采取比例赔付原则,即实际赔付金额=按保险条款及保险单计算出的赔付金额*(投保工程造价/实际施工造价)。
6、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7、如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保险期限可免费顺延90天,但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申报。如果9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则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且超过 90 天的部分需要按日比例缴纳延期保费,计算公式为:延期保费=加费延长承保天数÷未延长前保险期限总天数×总保费。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为存续营业状态并正常营业。
3.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
3.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2021年1月
至报价截止日)没有骗取成交、严重违约事件;报价人在近年内(2021年1月
至报价截止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3.4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5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6投标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按照国家的政策合法及时地处理出险服务等。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3.8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涵盖本次采购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内容,且在项目所在地具有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具有满足本服务项目的承保资格、经营能力、售后服务和偿付能力【提供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照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9投标人必须是全国性财产保险总公司授权的属地省级、市级(三级)或县级(四级)分支机构,每家保险公司总公司只能授权给一家省级、市级或县级分支机构。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报名
:20
5月2
起至20
6月
,咨询
08时30分至11时30分;
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
)。
标书费:400元/套(只支持转账),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光伏项目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采购,招标人为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云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已具备自主公开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自主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概况:拟选定一家符合本项目资格及服务要求的保险公司对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光伏项目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进行投保(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2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华电腾格里基地100万千瓦光伏发电一期工程II标段EPC总承包项目
工程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境内
工程概况:60万千瓦工程光伏区,按照容配比1∶1.2装机容量72万千瓦(直流侧)、35kV 集电线路、220kV升压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设备{其中光伏组件、光伏支架、箱变、300kW及以上组串式逆变器、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系统、升压站设备[220kV主变压器、220kVGIS户内(预制舱型式)、35KV配电装置、端子箱、无功补偿系统设备、站用电设备、监控(检测)系统设备、保护设备、不停电电源系统设备、通信系统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及电量计量系统设备、光功率预测系统设备],属发包人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监造、运输(含二次倒运)、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验收(包括阶段验收、相关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服务、创建精品工程、工程创优实施费及咨询费、申报科技创新成果、整体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校核,牵头完成本项目所有外部验收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等内容。
工程造价:签约含税合同价为416812345.00元。
2.3服务期限:出单次日零时至20
2.4项目含税总预算(最高限价):130万元(含税率6%)。
2.5招标内容
2.5.1采购需求: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税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控制总价(万元)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6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万元6%项1660000 66
2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部分: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意外身亡、残疾保额40万;意外医疗10万元;6%项1640000 64
第三者部分: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救援费用5万元,检验、勘察费用5万元
合计 130 2.5.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信息、理赔标准:
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赔偿限额(1)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万元;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万元;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被保险人为参与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含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机械服务及其他服务单位等)。
2、按建设工程总造价计算保险费。如果投保的工程总造价小于实际施工工程总造价,出险后按投保时的工程造价与实际施工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3、如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保险期限可免费顺延90天,但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申报。如果9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则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且超过 90 天的部分需要按日比例缴纳延期保费。对于工期延长超过免费延期天数的,需加收保费,保费加收标准=(原保单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工期延长天数-免费延期天数)。对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2013,保监发6号)进行赔付;伤残赔付标准如下:程度分级赔付比例:第一级100%,第二级90%,第三级80%,第四级70%,第五级60%,第六级50%,第七级40%,第八级30%,第九级20%,第十级10%。
6、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残疾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7、被保险人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为除外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以后按8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9、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25%为每个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保险人的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占所交保险费的比例。
10、本项目所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的,保险期限内可以允许2名出险人员(累计)不提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超过2人则需正常提供。2.5.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信息、理赔标准:险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从业人员部份: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每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份: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
救援费用5万元,检验、勘察费用5万元
特别约定本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从业人员部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包含在保单赔偿限额内。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本保单所述“医疗费用”,限于国家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本保单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剩余金额的90%进行赔付。本保单救援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检验、勘察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在每次事故限额内赔偿。
2、本保单投保方式为不记名投保,投保人从业人员责任所保障的人员仅指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含 16 周岁及 65 周岁),从业人员名单以出险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证明/税务证明/工资发放银行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为准。被保险人为参与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含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机械服务及其他服务单位等)。
3、如被保险人发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死亡或残疾,且申请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理赔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
4、本保单承保的工程为:中国安能一局内蒙古华电腾格里基地100万千瓦光伏发电一期工程II标段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境内。因被保险人的其他工程、工作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
5、本保单按施工项目的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保险费。经双方约定,如投保造价低于实际施工造价,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采取比例赔付原则,即实际赔付金额=按保险条款及保险单计算出的赔付金额*(投保工程造价/实际施工造价)。
6、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7、如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保险期限可免费顺延90天,但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申报。如果9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则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且超过 90 天的部分需要按日比例缴纳延期保费,计算公式为:延期保费=加费延长承保天数÷未延长前保险期限总天数×总保费。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为存续营业状态并正常营业。
3.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
3.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2021年1月
3.4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5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6投标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按照国家的政策合法及时地处理出险服务等。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3.8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涵盖本次采购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内容,且在项目所在地具有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具有满足本服务项目的承保资格、经营能力、售后服务和偿付能力【提供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照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9投标人必须是全国性财产保险总公司授权的属地省级、市级(三级)或县级(四级)分支机构,每家保险公司总公司只能授权给一家省级、市级或县级分支机构。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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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费:400元/套(只支持转账),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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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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