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叉(抱)车集中采购项目招标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
叉(抱)车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采购设备(材料)的名称及数量):
1.1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叉车2t;数量:11台;
1.2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抱车2t;数量:13台;
1.3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叉车3t;数量:2台;
1.4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抱车(旋转);数量:1台;
1.5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抱车(侧移);数量:1台。
2、技术规格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3、交货期:3个月(约9历日)。
4、交货地点:
4.1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叉车2t;数量:11台,交货地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207国道与208乡道交叉口南200米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物资配送部石板滩仓库(415000);
4.2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抱车2t;数量:13台;交货地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207国道与208乡道交叉口南200米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物资配送部石板滩仓库(415000);
4.3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叉车3t;数量:2台;交货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路与新星北路交叉口西100米湖南金叶烟草薄片有限责任公司(421002);
4.4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抱车(旋转);数量:1台;交货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田家湾村新江路郴州卷烟厂制丝车间(423000);
4.5座驾式电动平衡重式抱车(侧移);数量:1台。交货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田家湾村新江路郴州卷烟厂制丝车间(423000)。
5、项目投标限价:招标控制总价为5925849.92元(含税)。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制造商出具的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机动工业车辆类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同时提供有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取最近1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进行评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无拒绝或否定意见。(注:201月
后成立的公司如无法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可不提供)。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其开户银行在开标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或《企业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设备集成和招标人选择经销商的项目除外除外)。
3.4其他要求:3.4.1投标主体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单位)(投标人名称相同,但营业执照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为不同的投标人);投标人营业证照有效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4.3投标人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投标人不以基本账户为一般业务结算账户的,还须提供一个合法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该账户和账号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所提供的账户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4.4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守法诚信承诺书》。
3.4.5投标人提供《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承诺书》。
3.4.6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对下列情形,招标人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①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禁止期内的。②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③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含)-500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
(3)法律规定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4.7本项目3.3条不适用,但所投品牌及型号完全一致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视为废标。
四、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
,下同)为20
6月2
9时30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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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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