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2023年叶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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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叶县环境保护局2023年叶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143,568.06元
最高限价:2143568.06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建设内容:包括叶邑镇老鸭张村一号坑塘治理、叶邑镇老鸭张村二号坑塘治理、仙台镇大贾庄村坑塘治理、廉村镇韩桥村坑塘治理。主要建设内容为清淤、彩砖铺设、九孔植草砖护坡、踏步、地埋DN1200mm、DN600钢筋砼排水管、涵管桥及绿化树木的种植等。
5.2、磋商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招标人发包的内容;
5.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4质量要求:合格。
5.5工期: 4
历天。
5.6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6、合同履行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供应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和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不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提供叶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3.4.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3.4.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4.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4.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3.4.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①、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②、投标单位须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20
05月0
至 20
05月1
,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采购预留金额(元) |
1 | 注册后查看 | 叶县环境保护局2023年叶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 2143568.06 | 2143568.06 | 是 | 2143568.06 |
5.2、磋商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招标人发包的内容;
5.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4质量要求:合格。
5.5工期: 4
5.6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3.2.供应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和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不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提供叶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3.4.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3.4.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4.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4.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3.4.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①、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②、投标单位须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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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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