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朱各庄特色小城镇,雄安综合保税区内。
2.2建设规模: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8条市政道路,总长3.874公里。其中次干路1条,为综保路(E15~E12),红线宽度32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长度0.432公里;支路7条,分别为N7、N8、N9、N10、E13、E14、E16,红线宽度12米,双向2车道,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总长约3.442公里。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热力、燃气、照明、电力通信排管及附属工程等。
2.3计划工期:
(1)勘察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历天内提供勘察报告,勘察服务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2)设计周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并取得规建局相关手续,施工图成果文件在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经招标人和相关部门审定后14个日历天内出具,并按照计划提交项目交付成果。设计跟踪及技术支持直至项目验收,设计工作贯彻整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期。
(3)施工周期:本项目计划建设期12个月,自206月初进场施工,2025年5月底完工。具体开工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4招标范围
(1)勘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初勘、详勘、补勘、测量、测绘、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地下管线(含燃气、热力管线)探查和测量、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外审及服务配合等工作。
(2)设计服务范围:按照综合保税区的验收标准等文件要求完成工程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相关道路、交通、桥涵、给排水、热力、燃气、照明、监控、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文件编制、编制管线综合设计(含整合道路下各专业管线综合设计)、形成BIM成果,项目范围内的外部电源接入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全过程风险评估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竣工图编制以及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型效果展示、各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提供技术交底、负责配合各阶段专项报批报建等工作、参加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工作。
设计单位还应负责设计文件的报批报建,配合业主取得相关手续,设计相关的第三方论证及专家论证。配合目标成本控制的其他工作等。
(3)施工招标范围:满足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的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检验试验、安装、调试、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及手续办理,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等全过程承包。
2.5 最高投标限价:11421.491817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须同时具备
①勘察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②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③施工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条件:
①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单项投资金额不少于1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勘察业绩;
②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单项投资金额不少于1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
③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
注:1、若同一业绩合同中同时包括上述满足要求的多个不同工作内容时,视为满足多个对应的业绩要求。
2、若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EPC总承包合同,其中该合同中投标人独立勘察、设计、施工范围内对应的项目投资金额、合同金额满足规模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独立承担的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①项目经理最低要求:1名,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投标人),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投标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③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投标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④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注册单位为投标人)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之间互不兼任。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t、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不应超过3家,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公告第3款(4)、(5)项要求;②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联合体成员需满足招标公告第3款对应的资质要求并提供对应的业绩,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及业绩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及业绩评审依据;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牵头人,牵头人委派项目经理,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与实施;④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协议的分工,分别委派各负责人及人员;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7)其他要求: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5 月 01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4 年 05 月 22 日 08 时 59 分 00 秒(北京,下同),注册后查看下载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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