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通市应急医院(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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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体系 (满分9分)1、申请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2、申请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3、申请人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注: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扫描至“其他材料”中,否则不得分。如证书扫描不清晰,资格审查委员会无法认定,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二、类似业绩(满分15分)1、申请人业绩得分(满分9分)自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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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竣工验收
为准)以来,申请人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厂房、工业类综合体,下同)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9分。本条最多得9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1)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2)
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3)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4)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业绩,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5)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得分(满分6分)自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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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竣工验收
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厂房、工业类综合体,下同)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职务,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本条最多得6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1)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2)
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发生过变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3)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4)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业绩,仅认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5)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与资格审查业绩可为同一业绩,但与申请人业绩不可为同一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与申请人业绩相同时,优先计取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得分,不重复计取。②类似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均须从诚信库获取,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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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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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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