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 炼铁厂物料储存环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重),招标人为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为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工程设计、采购、勘察、施工、调试、验收 进行 EPC(总承包)方式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炼铁厂已半封闭棚化的老区料二煤棚(长×宽=150×24m、无洗车装置)、老区料三煤棚(长×宽=96×33m、一套洗车装置)、老区块矿料场(南跨长×宽=96×32.1m,北跨长×宽=269×33.7m、一套洗车装置)、A 区煤棚(长×宽=168×33m、无洗车装置)已不能满足环保要求。为符合国家环保超低排放标准,现拟对料场进行超低排放治理,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的要求。 2.2招标范围: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老区料二煤棚、老区料三煤棚、老区块矿料场、A区煤棚区域,在大棚主体利旧的基础上,按超低排放标准对料场进行全封闭改造,并完成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建筑、大棚土建及钢构(含屋顶、山墙、侧墙封闭)、四周围护结构、道路硬化及修复;新建抑尘系统、洗车设施;新建独立数采室、电磁站及其设施,搭建数采系统及工业电视系统。配套土建、给排水、供配电、控制系统、仪表、监控、防雷、接地、照明、防爆、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的改造、拆除、新建(如有需要利旧的设备、设施,相关检测鉴定、防腐、加固、修补等费用包含在总价包干内,报价时须单列费用)。项目采用EPC模式,即承包方负责本工程全部系统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含安全设施专篇、职业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及各专篇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含非标件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拆除(含地下管线)、三通一平、生产切改、地基处理、桩基施工(如有)、钢结构和各种管线制安、建设区域内地面硬化、设备成套供货(含机、电、液、仪等设备、运输及保险、现场卸车及保管)、设备安装、材料供货、特种设备检验、系统调试、性能试验、单体试车、联动试车、热负荷试车、达产、达标、服务、职工培训、服务手续办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一切工作内容和费用,配合发包方完成政府要求相应内容。 本项目为超低排放环保改造工程,承包方须对本项目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负责,需对本项目范围内依据《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环办大气函922号)等超低排放政策法规要求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承担责任,达不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条件的,承包方需整改至达标为止,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 2.3建设地点:注册后查看 2.4计划工期:工期24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②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冶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以上)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注:投标单位资质已改革的需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94号)相关规定的对应资质进行投标。 3.2 财务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业绩要求:无。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 项目总负责人: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以上)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3.5.3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或建筑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3.5.4项目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 注: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6.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6.5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4. 投标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发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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