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传品及实验室各类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71.99万元
最高限价:71.99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额(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是 | 30 | 30 | 其他基础化学品及相关产品 | 实验室各类试剂耗材 |
第2包 | 是 | 41.99 | 41.99 | 文件、宣传品 | 宣传品 |
合同履行期限:第一包供货期:依据采购人要求分批次供货。第二包供货期:A科室:供货期206月3
前。B科室:供货期20
6月3
前。C科室:供货期2024.5.30前。D科室:签订合同之日起
内供货完成,并在20
5月3
世界无烟日之前完成配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二)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文件开启一个小时之内“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津财采〔2021〕12号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六)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包:(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2023年6月至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0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或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四)投标人须提供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0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当月0纳税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五)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投标人若为制造商或销售商须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制造商:a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b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销售商:a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无须提供任何资质。 b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c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三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六)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七)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投标人需满足有关国家行政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的规定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并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第二包:(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2023年6月至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0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或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四)投标人须提供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0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当月0纳税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五)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投标人需满足有关国家行政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的规定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并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
04月2
到 20
04月2
,每天
09:00至12:00,
13:30至16:3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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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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