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包公镇2024年农作物烘干仓储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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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肥东县包公镇20
农作物烘干仓储基地建设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中共肥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肥东县20
(中央、省级、县级)第一批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的批复,东农组〔2023〕22号
1.4 招标人: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
1.5 项目业主: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
1.6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肥东县包公镇20
农作物烘干仓储基地建设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4ADDGZ00075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ADDGZ00075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肥东县包公镇20
农作物烘干仓储基地建设项目。
2.7 合同估算价:990.0万元
2.8 计划工期: 18
历天
2.9 招标范围:新建日处理500吨烘干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10000吨原粮仓(含通风熏蒸系统),3000吨湿谷仓,占地约400平方米农业服务设施用房,其他辅助设施及项目配套设施。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1.5财务要求:无。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
:20
04月2
至20
05月1
10:00。
1.1 项目名称:肥东县包公镇20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中共肥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肥东县20
1.4 招标人: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
1.5 项目业主: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
1.6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肥东县包公镇20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4ADDGZ00075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ADDGZ00075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肥东县包公镇20
2.7 合同估算价:990.0万元
2.8 计划工期: 18
2.9 招标范围:新建日处理500吨烘干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10000吨原粮仓(含通风熏蒸系统),3000吨湿谷仓,占地约400平方米农业服务设施用房,其他辅助设施及项目配套设施。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1.5财务要求:无。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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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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