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概况
2.1.1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1亿元,年施工产值约80亿元。公司具有铁路、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竞谈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采购方式:采用国内公开竞谈方式。
2.2.2谈判内容:本次框架协议谈判服务全公司范围内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最终选择不超过5家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起1年内或实际供应量达到包件总数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协议终止;公司将重新组织框架采购竞谈),确定基本价格。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所属各项目所需物资,均可直接与本次谈判入围的供应商实施采购。
3.采购依据
3.1本次采购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本次采购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营业范围/许可和认证/生产能力/财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供货业绩/履约信用/其他要求)如下要求:
4.2.1钢筋、型钢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
(3)生产能力: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2-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供应商须提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采购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采购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2水泥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采购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采购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谈判;其中低碱水泥包件生产商需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0%)生产能力要求且稳定生产一年及以上;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2-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供应商须提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采购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采购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3特殊要求:供应期内若个别项目有品牌限制;则供应商须按照业主相关文件执行。
4.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售卖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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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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