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土储中心2024-2026年国有建设用地收购价格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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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长春新区土储中心2024-202
国有建设用地收购价格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3、标段划分:共划分4个标段。
4、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
5、预算金额:总预算200万元。其中1标段:140万元,2标段:20万元,3标段:30万元,4标段:10万元。
6、最高投标限价:固定折扣率30%。
计费标准及依据:
1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取的通知》(计价格971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每个评估项目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2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第17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每个评估项目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3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关于印发<吉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评协13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使用,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后对收储土地进行房屋及地上物的残值评估,由收购人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4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关于印发<吉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评协13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每个评估项目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7、采购需求:
1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2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2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15家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3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15家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资产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4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3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9、服务标准:应满足采购服务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评估能力。
3.2 1标段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三级及以上资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2标段供应商须具备省国土(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估价资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3标段供应商须具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具备评估残值的资格,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4标段供应商须具备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鉴证评估单位登记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价格鉴证评估师资格。
3.3 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征集文件
1、
:20
03月1
至20
03月2
,每天
08:30至16:00(北京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长春新区土储中心2024-202
3、标段划分:共划分4个标段。
4、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
5、预算金额:总预算200万元。其中1标段:140万元,2标段:20万元,3标段:30万元,4标段:10万元。
6、最高投标限价:固定折扣率30%。
计费标准及依据:
1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取的通知》(计价格971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每个评估项目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2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第17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每个评估项目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3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关于印发<吉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评协13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使用,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后对收储土地进行房屋及地上物的残值评估,由收购人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4标段:本项目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计费,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基于《关于印发<吉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评协13号)文件中取费标准,折扣率为30%(即三折),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后期标的物的规划条件或限制条件发生改变重新评估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每个评估项目由被收储单位选取三家评估公司,每家公司计费的折扣率为30%。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评估结果作废。
7、采购需求:
1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2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2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15家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3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15家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资产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4标段:通过本次征集,限定最多3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提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服务,并依法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9、服务标准:应满足采购服务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评估能力。
3.2 1标段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三级及以上资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2标段供应商须具备省国土(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估价资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3标段供应商须具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具备评估残值的资格,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4标段供应商须具备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鉴证评估单位登记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价格鉴证评估师资格。
3.3 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征集文件
1、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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