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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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南京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
最高限价:采购人设定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0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现拟开展南京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以明确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设施设备系统功能、运营管理等方面是否均达到开通载客初期运营的基本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
12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直至初期运营前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22/2023年财务报表,或投标文件提交截止
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依法享受缓缴、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第(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上述(2)-(6)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政策等(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4)供应商不得是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20
3月1
至20
3月2
,每天9:00-18:00(北京
)
2.纸质招标文件售价:100元/包,售后不退。
项目名称:南京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
最高限价:采购人设定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0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3号),现拟开展南京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以明确地铁7号线(应天大街站至幕府西路站区间)工程设施设备系统功能、运营管理等方面是否均达到开通载客初期运营的基本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22/2023年财务报表,或投标文件提交截止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依法享受缓缴、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第(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上述(2)-(6)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政策等(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4)供应商不得是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2.纸质招标文件售价:100元/包,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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