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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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委托,拟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藏财采54000023210200018124(2)。
2.采购项目名称: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项目(二次)。
3.采购人: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共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24.982930万元,包件一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65万元;包件二预算金额为人民币9.9532万元;包件三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27503万元;包件四预算金额为人民币8.1047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采购,本项目共分为4个包件:
包件一: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包件二: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设计服务;
包件三: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勘察服务;
包件四: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包件一、包件二、包件三、包件四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包件一: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一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包件二: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区内、外企业须满足《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要求。
(4)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丁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二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包件三: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3)区内、外企业须满足《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要求。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三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包件四: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3)区内、外企业须满足《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要求。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四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地点:
磋商文件获取
:自20
3月
至20
3月1
9:30-17: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委托,拟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藏财采54000023210200018124(2)。
2.采购项目名称: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项目(二次)。
3.采购人: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采购代理机构:西藏共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24.982930万元,包件一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65万元;包件二预算金额为人民币9.9532万元;包件三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27503万元;包件四预算金额为人民币8.1047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发热门诊装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服务)采购,本项目共分为4个包件:
包件一: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包件二: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设计服务;
包件三: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勘察服务;
包件四: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发热门诊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包件一、包件二、包件三、包件四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包件一: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一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包件二: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区内、外企业须满足《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要求。
(4)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丁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二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包件三: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3)区内、外企业须满足《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要求。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三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包件四: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3)区内、外企业须满足《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要求。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若上述所列内容中有一条满足或存在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违法(规)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件四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磋商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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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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