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水利局栾川县合峪镇杨山河山洪沟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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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栾川县水利局栾川县合峪镇杨山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09-410324-04-01-758404)
2.项目编号:栾川工施招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预算金额:12885739.43元 最高限价:12885700.00元
5.建设地点:洛阳市栾川县境内
6.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为:疏浚河道9.35KM,两岸新建浆砌石护岸和连锁块护岸共计7.625KM.
7.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8.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补充通知(如有)包含的所有内容
9.计划工期:24
历天
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
11.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2.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3.扬尘防治目标:做到“七个100%,八个必须”
14.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
(2)根据洛财购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证。(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职务,并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与项目经理不能同为一人。(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5.请于20
03月0
至20
03月1
24:00报名
1.项目名称:栾川县水利局栾川县合峪镇杨山河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09-410324-04-01-758404)
2.项目编号:栾川工施招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预算金额:12885739.43元 最高限价:12885700.00元
5.建设地点:洛阳市栾川县境内
6.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为:疏浚河道9.35KM,两岸新建浆砌石护岸和连锁块护岸共计7.625KM.
7.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8.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补充通知(如有)包含的所有内容
9.计划工期:24
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
11.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2.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3.扬尘防治目标:做到“七个100%,八个必须”
14.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
(2)根据洛财购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证。(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职务,并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与项目经理不能同为一人。(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5.请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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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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