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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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 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2.1.2标段名称: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
2.1.3标段编号:320
2.1.4建设地点:北起金海路、南至青口河、西起青年路、东至通榆河
2.1.5建设规模:新建污水管道约8.2公里,地块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包括居住小区20个、单位庭院13个和城中村6个,面积约4.43平方公里
2.1.6最高投标限价:7444.366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此价格,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2.1.7工期要求:12
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2.1.8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1.9标段划分:本次施工招标共分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含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检查井、项目公示牌、标识牌、路面破除恢复、绿化恢复、管道清淤、化粪池清淤等施工(具体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5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
至今,须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600万元及以上排水新建工程或排水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备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评标时以链接至诚信库的原件扫描件为准;类似业绩
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
为准。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
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业绩价款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或中标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价款认定的依据。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312 号文、连建管函202号文、连建发338号文件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为2023年08月至20
01月,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必须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及投标单位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质疑、投诉)。
(5)本项目执行连建发【2018】96 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的期间。
(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连建发182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在不合格状态。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环节发现有投标文件雷同的视为串标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
03月0
至20
03月0
。
4.2投标截止
为:20
03月2
09 时00 分。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 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2.1.2标段名称: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
2.1.3标段编号:320
2.1.4建设地点:北起金海路、南至青口河、西起青年路、东至通榆河
2.1.5建设规模:新建污水管道约8.2公里,地块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包括居住小区20个、单位庭院13个和城中村6个,面积约4.43平方公里
2.1.6最高投标限价:7444.366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此价格,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2.1.7工期要求:12
2.1.8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1.9标段划分:本次施工招标共分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海城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含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检查井、项目公示牌、标识牌、路面破除恢复、绿化恢复、管道清淤、化粪池清淤等施工(具体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5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
备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评标时以链接至诚信库的原件扫描件为准;类似业绩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
(3)业绩价款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或中标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价款认定的依据。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312 号文、连建管函202号文、连建发338号文件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5)本项目执行连建发【2018】96 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
(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连建发182号、苏建招办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环节发现有投标文件雷同的视为串标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4.2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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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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