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立医院怀宁院区(怀宁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及运输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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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0QT24H020069
项目名称:安庆市立医院怀宁院区(怀宁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及运输配送服务(重新招标)
预算金额:99.36万元
最高限价:99.36万元
采购需求:720吨医用液氧采购(含运输配送),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说明理由:
采购内容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并在存在可能影响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自身性质);
3.1.1如投标人为医用液氧产品的制造商,须同时具备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证书:
(1)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医用氧或医用液氧);
(2)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医用液氧)或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医用液氧的检查结果通知或医用液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
(3)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通用名称为液氧或者液态氧或医用氧);
(4)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或液氧);
3.1.2如投标人为医用液氧产品的代理商,须同时具备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证书:
(1)代理商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医用氧或液氧);
(2)代理商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液氧);
(3)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医用氧或医用液氧);
(4)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医用液氧)或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医用液氧的检查结果通知或医用液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
(5)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通过名称为液氧或者液态氧或医用氧);
(6)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或液氧)。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
2月2
至20
3月
,每天
8:00至12:00,
14:30至17:3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项目编号:H0QT24H020069
项目名称:安庆市立医院怀宁院区(怀宁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及运输配送服务(重新招标)
预算金额:99.36万元
最高限价:99.36万元
采购需求:720吨医用液氧采购(含运输配送),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说明理由:
采购内容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并在存在可能影响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自身性质);
3.1.1如投标人为医用液氧产品的制造商,须同时具备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证书:
(1)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医用氧或医用液氧);
(2)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医用液氧)或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医用液氧的检查结果通知或医用液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
(3)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通用名称为液氧或者液态氧或医用氧);
(4)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或液氧);
3.1.2如投标人为医用液氧产品的代理商,须同时具备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证书:
(1)代理商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医用氧或液氧);
(2)代理商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液氧);
(3)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医用氧或医用液氧);
(4)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医用液氧)或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医用液氧的检查结果通知或医用液氧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
(5)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通过名称为液氧或者液态氧或医用氧);
(6)所代理的医用液氧制造商须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或液氧)。
三、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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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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