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崇川区段)沪陕高速(九圩港西-团结河北)D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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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崇川区段)沪陕高速 (九圩港西-团结河北)D 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九圩港西-团结河北;
2.1.2建设规模: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崇川区段)沪陕高速 (九圩港西-团结河北)D 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造价约1230万元;
2.1.3工期要求:18
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
4月,计划竣工日期:20
10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4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桩号范围:DK0+000-DK4+832.44;
具体如下:
其中三处倒虹管:1、DK0+720过跃进河倒虹管D1#;2、DK1+600过规划前进河倒虹管D2#;3、DK3+880过中心河倒虹管D3#;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中所示的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提供与本投标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特别提醒: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未手写签名或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3.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近五年内(2019年01月0
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竣工验收
为准),投标人出具有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1km及以上的给水工程施工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 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体现项目规模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如不能体现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3.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②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为:20
2月2
至20
3月1
9时30分;
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崇川区段)沪陕高速 (九圩港西-团结河北)D 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九圩港西-团结河北;
2.1.2建设规模: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崇川区段)沪陕高速 (九圩港西-团结河北)D 段直埋管道施工项目造价约1230万元;
2.1.3工期要求:18
2.1.4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桩号范围:DK0+000-DK4+832.44;
具体如下:
序号 | 桩号 | 点位 | 长度(单线) | 材料 |
1 | D0+000-D0+071.61 | D1-D3 | 71.61 | 钢管 |
2 | D0+258.38-D0+413.66 | D4-D7* | 155.31 | 钢管 |
3 | D0+413.66-D0+628.92 | D7*-D9 | 215.26 | 球墨铸铁管 |
4 | D0+628.92-D0+811.19 | D9-D13 | 182.27 | 钢管 |
5 | D0+811.19-D1+191.47 | D13-D18 | 380.28 | 球墨铸铁管 |
6 | D1+191.47-D1+239.99 | D18-D20 | 48.52 | 钢管 |
7 | D1+239.99-D1+514.45 | D20-D20** | 274.46 | 球墨铸铁管 |
8 | D1+514.45-D1+740.73 | D20**-D22 | 226.28 | 钢管 |
9 | D1+740.73-D2+292.01 | D22-D24 | 551.28 | 球墨铸铁管 |
10 | D2+292.01-D2+343.06 | D24-D27 | 51.05 | 钢管 |
11 | D2+463.47-D2+627.76 | D28-D31 | 164.29 | 钢管 |
12 | D2+627.76-D3+098.10 | D31-D35* | 470.34 | 球墨铸铁管 |
13 | D3+098.10-D3+337.57 | D35*-D40 | 239.47 | 钢管 |
14 | D3+759.22-D3+916.89 | D44-D47 | 157.67 | 钢管 |
15 | D3+849.18-D3+881.89 | D45-D46 | 72.71 | 钢管 |
16 | D3+916.89-D4+180.80 | D47-D48 | 263.91 | 球墨铸铁管 |
17 | D4+180.80-D4+458.57 | D48-D52 | 277.77 | 钢管 |
18 | D4+813.22-D4+832.44 | D56-D57 | 19.22 | 钢管 |
其中三处倒虹管:1、DK0+720过跃进河倒虹管D1#;2、DK1+600过规划前进河倒虹管D2#;3、DK3+880过中心河倒虹管D3#;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中所示的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提供与本投标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特别提醒: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未手写签名或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3.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近五年内(2019年01月0
注: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体现项目规模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如不能体现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3.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②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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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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