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项目南路及连接线101NL-JL标段监理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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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101项目南路及连接线已由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宿豫发改投资110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宿豫发改投资119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01项目南路及连接线道路长约4.39km,其中101项目南路长约3.44km,北路至大庄村段路基宽约9.5m、大庄村至S268段路基宽约13.5m;连接线长约0.95km,路基宽约9.5m。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两车道,设计车速 40km/h,配套建设桥涵、平面交叉等工程。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101 项目南路及连接线监理拟分为一个标段,即 101NL-JL 标段,监理范围为:101 项目南路及连接线施工图范围内的路基路面工程、临时工程、桥涵工程、平面交叉、交安设施等的工程施工、安全、环保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本工程设置一级机构,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监理服务期:36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及施工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后审是投标人参与评标及中标的前提条件。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
为准)以来,企业承担过工程建安费不少于 2000 万元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内容须包含路基路面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4)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持有交通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2019 年 1 月 1 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
为准)以来,在工程建安费不少于 2000 万元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内容须包含路基路面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中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
(5)信誉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 3 项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
b.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注: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6)其他要求:投标人法定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投标时应提供相应的社保缴费证明。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段为:必须包含投标截止之日前至少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2023年11月-20
01月或2023年 12月-20
02月)。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在此列),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投标人与本项目对应工程的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与其对应标段的投标。
3.5 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之前完成备案及信息系统报表内容的填报,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
3.6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附件 1)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3.7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附件 1) 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3.8 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
之3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 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 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 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 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
4.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
为20
02月1
09:00至20
03月1
9:30。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即开标
为20
03月1
9时30分
本招标项目101项目南路及连接线已由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宿豫发改投资110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宿豫发改投资119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01项目南路及连接线道路长约4.39km,其中101项目南路长约3.44km,北路至大庄村段路基宽约9.5m、大庄村至S268段路基宽约13.5m;连接线长约0.95km,路基宽约9.5m。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两车道,设计车速 40km/h,配套建设桥涵、平面交叉等工程。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101 项目南路及连接线监理拟分为一个标段,即 101NL-JL 标段,监理范围为:101 项目南路及连接线施工图范围内的路基路面工程、临时工程、桥涵工程、平面交叉、交安设施等的工程施工、安全、环保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本工程设置一级机构,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监理服务期:36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及施工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后审是投标人参与评标及中标的前提条件。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
(4)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持有交通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2019 年 1 月 1 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
(5)信誉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 3 项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
b.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注: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6)其他要求:投标人法定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投标时应提供相应的社保缴费证明。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在此列),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投标人与本项目对应工程的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与其对应标段的投标。
3.5 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3.6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附件 1)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3.7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附件 1) 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3.8 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
4.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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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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