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炉21道煤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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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21道煤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
2024-02-08 09:00:0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转炉21道煤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招标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勘察、?鉴定、?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炉炼钢厂。
2.2建设规模:本工程改造主要在转炉厂范围内进行,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2.2.1厂房密封。
2.2.2料场重新规划。
2.2.3新增一台地磅。
2.2.4增设6台15吨起重机,配套建设相应的柱子系统、吊车梁和电气系统等。
2.2.5增设雾炮抑尘设备。
2.2.6新建电气室。
2.2.7其他详见《工程技术协议》
2.3工期:255 日历天(具体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及特别说明:(1)承包方按照超低排放评审的要求和相关的制度、规范、标准等,对本招标书厂房本体、墙皮、地坪、工艺布置、监控系统及照明系统等进行改造,主要内容为:拆除料场内的堆料机及配套皮带机、地坪硬化、密封厂房、增设雾炮系统和地磅、B-C跨分成2跨分别设置3台15吨起重机等,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设备和物资材料供应、安装和调试、人员培训、地勘、设计、施工、各类鉴定、取证、消防、专家评审、能源介质管改动、地下水沟和水管清理改造、地下管廊改造等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须安照相应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改造完成并通过超低排放评审后,交付发包人。
(2)本项目为超低排放环保改造工程,承包方须对本项目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负责,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环办大气函922号)等要求,达不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条件的,承包方需整改至达标为止,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②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冶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备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注:投标单位资质已改革的需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94号)相关规定的对应资质进行投标。
3.2 财务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无要求。
3.4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项目总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
3.5.3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中标后至本项目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3.5.4 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1人。
注: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6.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6.5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现场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2月0
至20
2月23日,每日
9时00分至12时00分,
15时00分至17时30 分(北京
,下同)(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购买招标文件。
发布
本招标项目转炉21道煤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招标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勘察、?鉴定、?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炉炼钢厂。
2.2建设规模:本工程改造主要在转炉厂范围内进行,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2.2.1厂房密封。
2.2.2料场重新规划。
2.2.3新增一台地磅。
2.2.4增设6台15吨起重机,配套建设相应的柱子系统、吊车梁和电气系统等。
2.2.5增设雾炮抑尘设备。
2.2.6新建电气室。
2.2.7其他详见《工程技术协议》
2.3工期:255 日历天(具体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及特别说明:(1)承包方按照超低排放评审的要求和相关的制度、规范、标准等,对本招标书厂房本体、墙皮、地坪、工艺布置、监控系统及照明系统等进行改造,主要内容为:拆除料场内的堆料机及配套皮带机、地坪硬化、密封厂房、增设雾炮系统和地磅、B-C跨分成2跨分别设置3台15吨起重机等,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设备和物资材料供应、安装和调试、人员培训、地勘、设计、施工、各类鉴定、取证、消防、专家评审、能源介质管改动、地下水沟和水管清理改造、地下管廊改造等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须安照相应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改造完成并通过超低排放评审后,交付发包人。
(2)本项目为超低排放环保改造工程,承包方须对本项目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负责,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环办大气函922号)等要求,达不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条件的,承包方需整改至达标为止,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②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冶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备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注:投标单位资质已改革的需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94号)相关规定的对应资质进行投标。
3.2 财务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无要求。
3.4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项目总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
3.5.3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中标后至本项目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3.5.4 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1人。
注: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6.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6.5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现场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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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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