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24年自有生产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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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KG
2.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
自有生产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内容
3.1采购内容:长春邮区中心自有生产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
3.2.服务要求:
(1)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招标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后,经与中标商协商,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
(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
(3)其他要求:
3.3.1送修车辆时,甲方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详细说明车辆故障情况,乙方负责记录,同时甲方机动车驾驶员应在乙方提供的车辆登记表上进行确认签字。
3.3.2乙方应根据车辆登记表的维修要求,对其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如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新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3对甲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修复的零部件尽量予以修复,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方可更换。
3.3.4车辆维修后出厂前,乙方应对车辆维修部位进行终检,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出厂。
3.3.5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满意为止;如发现与“车辆维修工单”不符且未经过甲方认可的维修保养的项目,则甲方有权拒付此项费用。
3.3.6因车型种类不一,维修配件繁多,以及车辆故障存在偶发性,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所列项目以外的配件及工时,需通过市场询价、比价后取最低价以采购结果折扣进行结算。按季度对合同外配件进行汇总,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纳入合同中,确保维修过程公开透明。
3.3.7合同折扣系数根据入围供应商最低报价进行签订,主备供应商一并按照最低折扣签订合同。
4.报价方式:355.56万元,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财务预算内项目,列寄递邮政账。投标单位需报折扣系数和总价,投标单位需根据主要配件和工时单价表,按统一折扣系数报价,报价系数不得高于0.95(含0.95)。总价报价方式:355.56万元*填报折扣系数= 万元。折扣系数和总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5.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性磋商
注:若完成主供应商采购后,备选供应商因入围数量不足、不签合同或放弃中标等原因造成只有主供应商一家入围时,项目终止。)
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7.质量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具有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20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可根据成立
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7.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8.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
02月0
至20
02月2
,每天
9:00至11:00,
13:30至16: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
1.项目编号:ZKG
2.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
3.采购内容
3.1采购内容:长春邮区中心自有生产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
3.2.服务要求:
(1)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招标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后,经与中标商协商,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
(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
(3)其他要求:
3.3.1送修车辆时,甲方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详细说明车辆故障情况,乙方负责记录,同时甲方机动车驾驶员应在乙方提供的车辆登记表上进行确认签字。
3.3.2乙方应根据车辆登记表的维修要求,对其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如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新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3对甲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修复的零部件尽量予以修复,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方可更换。
3.3.4车辆维修后出厂前,乙方应对车辆维修部位进行终检,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出厂。
3.3.5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满意为止;如发现与“车辆维修工单”不符且未经过甲方认可的维修保养的项目,则甲方有权拒付此项费用。
3.3.6因车型种类不一,维修配件繁多,以及车辆故障存在偶发性,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所列项目以外的配件及工时,需通过市场询价、比价后取最低价以采购结果折扣进行结算。按季度对合同外配件进行汇总,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纳入合同中,确保维修过程公开透明。
3.3.7合同折扣系数根据入围供应商最低报价进行签订,主备供应商一并按照最低折扣签订合同。
4.报价方式:355.56万元,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财务预算内项目,列寄递邮政账。投标单位需报折扣系数和总价,投标单位需根据主要配件和工时单价表,按统一折扣系数报价,报价系数不得高于0.95(含0.95)。总价报价方式:355.56万元*填报折扣系数= 万元。折扣系数和总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5.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性磋商
注:若完成主供应商采购后,备选供应商因入围数量不足、不签合同或放弃中标等原因造成只有主供应商一家入围时,项目终止。)
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7.质量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具有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20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可根据成立
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7.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8.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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