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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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双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 ||
项目编号: | E4313002613D09115 | 项目所属区域: | 双峰县 |
采购人: | 双峰县水利局 | 保证金: | 0元 |
多标: | |||
内容 | |||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实施机构 双峰县水利局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在水府庙水库供水区新建5万吨/日的自来水厂(按10万吨/日规划)及其配套设施与80.4公里供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供水区域为永丰街道、金开街道和洪山殿、走马街、印塘、锁石、花门、梓门桥、沙塘等9个乡镇街道),在南冲水库供水区新建2万吨/日的自来水厂及其配套设施与29.15公里供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供水区域为青树坪、三塘铺、甘棠等3个乡镇),其他供水区提质改造扩容和管网改造(供水区域为杏子铺、石牛、井字、荷叶等4个乡镇)。并提质改造部分智慧水务系统和智能水表。 4、 项目投资额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1233.60万元,其中新建部分46622.58万元(新建部分其中工程费用33845.8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996.52万元,基本预备费3884.24万元,建设期利息3695.98万元,铺地流动资金200万元部分),存量资产作价4611.02万元。 5、项目实施模式 根据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年25号令)相关规定,本项目新建部分采用建设-拥有-运营的运作方式(BOT),存量作价入股部分采用移交-拥有-运营的运作方式(TOT),存量作价入股超出部分和引府济侧-河湖连通工程(城乡供水水源工程)项目采用委托运营的运作方式(O&M)。 6、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人行第25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等文件的规定,参考国办函〔2023〕115号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拟定为40年,其中新建项目整体建设期为5年,以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为建设起点,整体运营期35年(若新建项目完工验收后可提前运营)。委托项目自移交后开始运营,运营期为40年。 7、特许经营范围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双峰县全域。分为3个集中供水片区,分别为水府庙供水片区、南冲水库集中供水区及其他供水区,并同时保留现有水厂作为补充备用水源。同时,充分利用城区水厂的富余供水能力,采取城区供水管道延伸的方式,向城区近郊的乡镇。对于个别偏远、海拔高的乡镇村庄,采用分散单独供水(规模化供水区域为海拔150米以下用户,海拔150米以上区域由单村饮用水工程供水)。 8、项目特许经营权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合作期内总费用≥66884.5万元。 9、项目收费渠道和方式 本项目收入来源为使用者付费。 10、项目交易结构与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约为15370万元,政府出资代表双峰县自来水公司拟以评估的存量资产作价4611.02万元,在合资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30%;特许经营者现金出资10758.98 万元,占股70%(本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参与的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除资金本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约35863.60万元由合资公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如果合资公司无法足额获取融资,则特许经营者方承担补充融资义务。政府方不承担合资公司拟融资及融资担保义务,不回购特许经营者方投资本金、不兜底本金损失、不承诺固定收益回报,不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但可以协助特许经营者方或合资公司获取融资。 11、项目资产权属 项目合作期内,本项目建设期形成的各项资产、存量资产作价入股部分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拥有,各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资产所有权。 委托运营部分资产所有权归双峰县人民政府所有,项目公司仅拥有委托运营部分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并承担所有资产的维护更新责任,未经双峰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或抵押、质押、担保。 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合同无偿移交双峰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再享受本项目后续任何收益。形成的各项资产、作价入股部分及运营期间更新重置的资产同步无偿移交双峰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申请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申请成员单位之一需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出具2亿元以上的授信额度证明; (3)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4)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或新成立法人不足3 年的,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不得参与投标; (5)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下(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6)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7)申请人参与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有自己的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完成项目施工和运营;本项目施工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无在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必须为本企业在职员工(需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由社保局开具的社保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申请人,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申请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联合体成员为独立法人且不得超过3家,且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投资主体及各自的责权利以及项目公司占股比例; (2)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所有条款和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3、4、6;联合体牵头人还应符合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2、5;联合体施工单位资质应满足特定条件1、7; (3)申请人在中标(成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1、 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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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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