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2-0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2023F1109
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1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
合同包预算金额:3,150,000.00元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该服务项目采购周期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项目年度末期考核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则依法解除或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如因政策调整或需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等各项原因导致最终合同实际履行期限需要调整的,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
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采购文件
: 20
02月0
至 20
02月2
,每天
00:00:00 至 12:00:00 ,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项目编号:GZ2023F1109
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1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
合同包预算金额:3,15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养老服务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3,150,000.00 |
- |
合同履行期限:该服务项目采购周期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项目年度末期考核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则依法解除或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如因政策调整或需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等各项原因导致最终合同实际履行期限需要调整的,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二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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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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